死者家属代配128.92元药,医保对该医院发放“黄牌”,拒付并收取违约金共计386.76元,责令限期整改,对医保医师颜某、林某予以约谈和警告,并通报永春县总医院。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点击上方头像关注“看医界”,每天都有料! 两位医
死者家属代配128.92元药,医保对该医院发放“黄牌”,拒付并收取违约金共计386.76元,责令限期整改,对医保医师颜某、林某予以约谈和警告,并通报永春县总医院。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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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医师被警告,医院被医保发“黄牌”!
4月25日,《泉州晚报》报道了泉州市医保局通报六起医保基金监管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案例显示:死者家属代配128.92元药,医生未履行人卡核验和家属代配药相关管理规定,被医保部门约谈、警告和通报。
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案例通报显示:经泉州市医保部门调查,发现参保人颜某在其丈夫林某死亡后,仍持林某的医保卡分2次到永春县中医院门诊就诊,涉及金额128.92元。两次就诊中,该院医师林某、颜某均未履行人卡核验和家属代配药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对该医院发放“黄牌”,拒付并收取违约金共计386.76元,责令限期整改,对医保医师颜某、林某予以约谈和警告,并通报永春县总医院;2.对患者颜某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没有进行“人卡核验”,导致医院收到黄牌、两位医师被约谈和警告,患者被批评教育。医生是否有义务对参保人身份进行核查,已经实行的《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国务院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不按照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事实上形成“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事实的,《条例》规定,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给医生和医保部门的警示
警示1:作为接诊医保患者的医师,要积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别再以为医生就只需要一门心思看好病就成。在行医过程中必须处处照章办事,特别是医疗安全、医保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必须从严遵守。
本案例提醒医生,要切实重视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的核验,确保人、证、病、药(治疗)相符,确保实名就医和购药,因为《条例》中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应当”,也就是必须遵守,做不到就是违规,违规必然受罚。
警示2:建议医保部门切实重视“特殊”情况的规定制定。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病人因病重不能自己去就医买药,或行动不便需要他人代为购药求医,《条例》也有规定,明确提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说明《条例》也想到了这些特殊情况,作为地方医保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比如本案例中,林某确实已经死亡,但其妻子参保人颜某使用林某医保卡到医院门诊就诊购药,说明林某医保卡上仍有资金。如果按照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照此规定,妻子使用死去丈夫的医保卡就医购药并不违规,因为个人医保卡里是资金实际上就是“私产”,这与冒名就医、购药还是两回事,这就需要地方医保部门尽快出台细则,既要确保基金安全,也要保障参保人利益,更应该让医院和医生正常看病,不能以保基金安全为名发力不精准用力过于猛,以至于侵害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总不能让人死了,医保卡里自己账户的钱变成死钱吧?(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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