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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政,零售市场机会来了

▍来源/赛柏蓝 ▍作者/江边鸟 医保双通道,凸显零售药店被重视 这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文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2021>28号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鼓励零售药店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之后,也随同“入集”,是从采购

来源/赛柏蓝

作者/江边鸟


医保双通道,凸显零售药店被重视


这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文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2021>28号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鼓励零售药店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之后,也随同“入集”,是从采购的角度把医院和药店这两个最大的药品终端消费市场联系起来了,那么,对谈判药品在医保支付方面的“双通道”,就是从医保支付的角度,开始了把这两个市场联系起来的探索。


相信这样的“双通道”,今后会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医保药品,形成医院药店两个药品终端市场的有效合作和良性竞争。


今后,在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方面,处方安全、采购(包括谈判)定价格、医保保支付、药店有选择、各个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将是常态。


1

“双通道”是医保制度和机制的进一度完善


一是对病人用药保障的完善


这次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并非所有的国家采购的谈判药品,而是“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这类药品有其特殊性和急迫性。并且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


以前,病人很难从药店买到这种药品,更不要说在医保报销方面的一视同仁了。这大大提升了病人医保报销的可及性。


二是对药品零售市场的完善


28号文件肯定了“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医院、药店售药确实各有所长。


医院的处方掌握、充沛的药品品种、良好的用(治疗)后服务,都是零售药店所不能比拟的。但药店的距离贴近、即到即买、简捷方便、市场化的售后服务,也是主要承担医疗责任的医院所不具备的。


除了从安全性考虑的处方药必须有处方外,在医院药店的市场分割方面,应该尽量利用自然的市场特性,减少人为的因素,使医院和药店各扬其长、相互弥补,共同形成供应保障合力,为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


三是对药店支持政策的完善


近年来的医保政策,也许是还在新创建立和逐步完善的原因,对药店日趋严格,有的甚至不必要。比如一些县市规定对药店定点不必要的距离限制、数量限制,涉嫌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禁非”,不合理的医保报销政策等,药店很有意见。


网上甚至出现了文章,“药店想要生存,就必须‘去医保化’”。这当然是过激之言。对前述这些地方医保政策,国家医保局、省一级医保局并没有这样的规定。相反,一些省医保局还正式下发文件,制止在本省出台这些违背法律规定、没有上级文件依据的错误政策。


这次28号文件对国家谈判药品正式提出双通道,应该是对零售药店的一种重视与支持。特别是在谈判药品进入医院尚有一定困难的时候,不能不说是药店的一个机会。


四是对医保全面政策的完善


这次28号文件还单独写了一段超越“双通道”要求的话:“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这说明,国家医保局在医保政策的全面深入完善方面,已经有了一个统一周到的考虑,正在逐步适时推出。建立医保信息平台,当然与“双通道”有关,但这段话对处方流转、处方外配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2

零售药店要切实落实好“双通道”管理机制


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质量安全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28号文件要求“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必须切实做到。


二是要密切与谈判药品生产企业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向药厂反映药品的销售情况、病人意见、不良反应、合理建议。


三是要更加贴心地为病人服务。积极主动地向病人详细介绍药品的新颖性、特殊性和用药注意事项,提供良好的药师服务。必要时,还要和处方医生取得联系。


四是要加强和完善自身的管理。要建立专人负责的采购渠道,对特殊药品建设冷链的运输和储存制度;要完善采购、销售、病人使用、企业联系、医生联系的相关信息记录,用好大数据,达到可追溯。


3

一点建议


28号文件明确“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在28号文件的 《政策解读》中,其后加了一句“保障患者合理待遇”。为病人考虑确实很周到。但在价格的确定上,还值得深入的探讨。


现在医院实施的是药品“零差价”,医保只支付采购价,经营药品的成本如工资、设施设备、损耗、水电、铺底资金等由医疗费用提价和财政补贴弥补。


但是零售药店没有这个条件,不仅要承担药品的经营成本,还要缴纳国家税收和支付投资回报。不给其应有的开支渠道,严重违背经济伦理。不考虑这一点,要求药店也和医院一样实行统一的销售价格,值得商榷。


因此建议国家医保局,能对“双通道”国家谈判药品乃至所有在零售药店销售的医保药品,给一个合情合理的医保支付价格。

本文来源:赛柏蓝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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