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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疗合作千万别踩“科室承包”的雷区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中明确,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中明确,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2020年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这中间其实就是典型的两种医疗合作的情形:一种是国家鼓励的“科室共建”,一种是严厉打击的“科室承包”。那么,这两者的区别在哪里?界定的边界在哪里?在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如何才能避免陷入“科室承包”的雷区呢?

2月4日晚20:00,看医界-医森商学院将邀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邵颖芳带来【《基本医疗法》时代的科室共建策略及法律风险防范】,从法律层面带您解读与医院合法合规合作策略及风险防范。


本文来源:看医界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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