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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发挥医保作用 推动三医协调改革

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首先从打击骗保、强化监管、推动异地结算等入手重点解决原有体系的突出问题;努力通过重大疫情应对、医保扶贫等展现保障作用和制度优越性;同时着力开展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信息体系建设,健全医保管理能力。特别是强力试点和推行


 

 

 

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首先从打击骗保、强化监管、推动异地结算等入手重点解决原有体系的突出问题;努力通过重大疫情应对、医保扶贫等展现保障作用和制度优越性;同时着力开展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信息体系建设,健全医保管理能力。特别是强力试点和推行药品、耗材分类分级带量集采降价,建立并实施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和谈判降价进目录机制,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药企财务稽查,建立药企价格与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推进DRG和DIP支付改革试点等举措,对药品的生产供应和医疗使用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震撼性影响,充分展现了全民医保下,医保管理及其改革对医疗服务和医药产业运行发展的引导性、推动性作用。

如何更好地发挥和运用医保作用,推动医疗与医药老大难问题的改革,促进三医良性互动、同步协调发展,更快更好地改善人民健康,实现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显然是医保深化改革所必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  三医改革的相关背景              

1、三医联动改革的由来与发展回顾

2009年启动的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改革,将建设全民医疗保障,构筑社会安全网列为改革重点之一,与医疗管理运行和医药供应体制改革相关重点一起被列为“四梁八柱”要求同步协调改革。

此后,医疗改革重点推进了加大投入回归公立的强基层建设和以“零加成”、“药占比”为重点的强化公立医疗管理考核制度的改革;药品监管重点实施了与国际接轨,强调药品临床价值的药品注册、再注册和企业产品全生命周期责任的相关改革;人社和卫生行政分别开展了职工医保之外覆盖更广泛人群的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居民新农合建设……。但“供需双补”都是重点的各自为政,并未从根本上撬动医疗和医药复杂而纠缠不清,说不清到底谁养谁、谁补谁的利益关系,依然未能理顺三医之间的关系,找到改革的关键切入点……。在付出了巨大的改革成本下,“看病贵、看病难”依然还是压在众多百姓头上的三座大山之一,威胁着国家与社会的稳定。

经过检讨与反思,2018年正式启动设立国家医保局,由此确立了以深化医保制度改革,不断健全和提升全民医疗保障为主要切入点,拉动医疗和医药联动协调改革的方向。

2、当前医疗服务供应的现实情况

改革开放,我国在包括医药产业在内的多数领域实行了多种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在医疗卫生领域却一直在强调“公益”的理论下坚持公立公办为主。置主要精力于公立医疗体系建设、发展与运营管理的卫生健康部门,对公立医疗的管理也主要沿用着计划经济“总院长”式的行政管理机制。且在深化医疗改革中更突出了行政考核管控公立医疗的范围、深度和力度。

过度行政化的医院和医生管理,一直以来都是限制了医生流动的主要原因,产生了较严重的医生资源倒金字塔配置,导致优质乃至合格医师资源过度集中于中央和中心城市大医院,导致“看病难”。改革进一步的行政化,在同步推行“对口支援”、“医联体”、“医共体”和“多点执业”下,也并未使各级政府数万亿投入,“强基层建设”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诊疗和健康服务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分级诊疗”提出多时依然无法推行。社会办医政策推动产生的,数量上已是公立医院两倍的民营医院,也因缺乏足够合格的医生配备,不仅无法实现分流公立医院压力的政策期望,也更无可能通过对公立医院形成竞争有效促进全社会医疗服务供应数量与质量的明显提升。

据2020年卫生健康统计数据,低学历背景的执业医师占比依然较高且主要分布在基层,同时每年新增医生人数占当年新增高等医学专业毕业生人数的比例始终偏低,最高也不到30%等,更揭示了“倒金字塔结构”在进一步地限制和影响医生资源的发展、配置结构的改善和整体水平的提升,阻碍着相关改革的推进。

最主要医疗资源的发展与配置问题未有改善,各级卫生部门着力推行的“零差率”、“药占比”等改革,也已被大量事实数据证明既未能控制住医药费用的继续不合理快速增长,也并未能优化医疗服务的供给、品质或效率。

依然高度依赖于医生经验的临床医疗技术,尤其体现于垄断着高端医生资源的公立大医院体系,医疗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和资源垄断所致的医疗用药垄断,在强调公益性和意图消除医疗“逐利性”的医疗服务低定价体系中,医生在付出与合法收入存在较大的心理落差下,医院和医生利用“支配”地位获得额外利益补偿始终被公立医疗体系的大部分人认作理所当然。行政化的医院和医生的考核评价改革,虽然在提升医院运行管理水平上似乎有一些改观,但获得额外补偿的需求却始终未有消除或淡化,公立医疗系统的医疗服务水平差异过大,品质服务供应不足,医疗服务效率不高,费用不合理快速上涨等问题依旧,只是获得“补偿”的构成,总是在应对考核指标的变化而随机应变着。近年来各大医院药房自动化、智能化设备配备日新月异,但只要查一下经费来源,就足以了解“零差率”等减少医院收入改革所推高的医院对药企索偿力度有多大。

改革开放40年,在我国产生了一批富豪和高收入人群,本来可通过医疗机构在保证面向大众的基本医疗服务,承担部分义务的前提下开展一些高端的医疗服务,或放开对高端医生资源的过度管控,鼓励发展一批民营医院开展高端医疗服务,不仅可为医疗机构和医生增加合法、合理的可观收入渠道来源,调动医院和医生的积极性,反过来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可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开展高端商业保险获得明显收益的同时,更好的开展普惠性商业保险,在有效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保障需求的同时,对社会医疗保障予以有效的补充。但是,公立医院垄断性所致的费用管控风险,极大的抑制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公益性”要求下大幅削减的“特需医疗”也更多的抑制了高端医疗服务的需求。

概括的来讲,当前公立医疗主导或垄断的医疗体系,依然存在着品质医疗技术资源发展不足和供应不足,倒金字塔配置严重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内部和外部竞争来促进医疗资源品质与数量的提升。过度行政化的医院、医生管理和对医生服务价值的缺乏尊重,不仅使医疗服务水平严重的城乡和地区差异改善缓慢,也始终未能找到有效的激励与补偿机制,来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其职业荣誉感。

3、医药产业现状与药品供应的主要问题

上世纪的改革开放,医药产业不仅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竞争发展的格局,各大国际先进医药跨国集团的进入,也带来了大量的新产品、新技术、新理念和新模式。市场化开放与竞争,推动中国医药产业连续数十年高速发展,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客观地来看,我国医药创新暂时还处于一个比较初始的阶段,虽然原创性的自主创新已有所萌芽,但更多的还是对别人从基础研究转向应用研究,已形成热点或已产生重磅上市品种后的跟随性创新。真正具备了系统性创新研发能力的企业还依然较少。要迎接全面创新的时代,显然还需要更完整、扎实的基础理论研究体系,符合未来要求各学科门类齐全的人才技术积累,产业链配套齐全的相关产业集聚,各领域足够丰富的研发创新经验积累等。确切的说,我国医药产业依然还主要处于一个从解决“有没有”问题的简单仿制,转向能真正满足临床所需高品质仿制的转型过程的发展阶段。化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虽从数量上看已经过千,但还有更多有技术难度的品种需要更大的投入研究攻关,许多“卡脖子”的技术需要突破,更多临床急需、将要过专利期的国际新药需要企业有动力、有积极性去抢仿并获得临床认可,来成功促成更多的“专利悬崖”。

被中央和多方面寄予厚望,我国独居资源与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医药,也还亟需要更多沉得下心的,对传统中医药宝库的挖掘、整理、认识、理解的“传承”研究,找到“正”并充分认识和理解“正”才有可能“守正”。还需要以符合现代医药基本认知的语汇准确指导一线医生或患者恰当合理的使用,有效解决各种临床实际问题,真正推动中医药的广泛应用和广泛认可,进而全面带动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的创新发展研究。特别是要抓紧解决或改善药材资源与药材发展方式的不可持续问题,解决药材、饮片、成药与临床使用的标准脱节、对症不明确和疗效证据不充分等危及中医药使用与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都需要有足够实际,非流于口头或形式的激励政策,需要足够好的市场前景来刺激、推动产业积极投入、加快见效。

在医药产业全面市场化开放后,政府定价、行政干预企业利益分配等做法虽逐步被放弃,但长期计划经济的强行管制思维却依然根深蒂固,突出表现在以降价为主要目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之中。卫生部门主导时还多少要考虑一些医院的收入和用药问题,而到了医保主导,在基金可持续压力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只考虑基金安全,忽视临床用药和相关药学服务需求,忽视成本和忽视企业再生产、再发展需要的极端降价倾向。

在当前国际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加快依托产业既有的优势资源和优势能力,加快补足短板,形成既能充足保证不断发展变化的医疗健康需求,又可达到并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可持续发展,较完整的自主供应保障能力。产业亟待有足够“兼顾企业合理利润”来保证,并亟待有足够的市场激励来推动。

二、 深化医保改革不可回避的几个矛盾或问题            

通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并保护每个公民平等的生命权、健康权,减少或消除疾病所致的灾难性支出风险,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健康充足的人力资源供应,是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符合国家社会发展需要的保障要求,充分体现政府、社会和个人责任,体现能者多劳、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充足可持续的筹资,则既是支撑医保保障能力的基础,更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但医保保障的实现又必须依赖于有足够量和足够品质保证的医疗服务与医药产品供应。无论医保筹资多充足,自身管理水平有多高,若医疗服务与医药产品的供应充足性与供应水平不高,医保保障的效率与效用也就无从谈起。医保要考虑眼前的服务与产品有供应、有质量、够经济,还必须要充分考虑服务与产品供应的可持续和质量、经济性的可持续提升,这就必须要充分重视维护医疗与医药市场交易与竞争的公平有序、良性健康。这里有几个不可回避的主要矛盾,必须要正确认识、积极应对。

1、筹资不足、机制不健全与公平满足全民健康保障需求的矛盾

虽然,我国医疗保障已覆盖到95%以上的人口,但从干部公费医疗、公务员补充医保、职工医保到正在整合中的城乡居民保和新农合,不同的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产生了很大的保障待遇差别,公平性问题成为医保改革不得不须要面对的难题。

2009年以来,虽然各级政府投入巨大,在卫生总费用从2009年的1.8万亿上涨到2019年的6.5万亿的同时,政府投入上涨了3.6倍,占比达到了2019年的27%。但个人现金支出占比仍高达28%,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也仅从5%上涨到6.6%,国际排名仍落在80多名之后。

世界卫生组织《2010年世界卫生报告——卫生系统筹资:实现全民覆盖的道路》报告指出:“对于那些卫生费用中来自政府一般收入以及强制性保险部分不到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6%的国家来说,不太可能实现全民覆盖,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资金救济穷人……。如果卫生总费用中个人患者直接支付部分所占的比例低于15%~20%,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发生率以及因病致贫发生率就非常小”。

实际上连国民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都持续领先全球的日本也在不断地通过“税收一体化改革”等不断加大政府的筹资责任,保证在需求不断扩大下仍有充足的筹资。

2009年以来的医改投入有相当比重投入在医生资源配置跟进不足,改革见效不明显的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加上健康环境、老龄化等所产生基数较大的恶性病、慢性病治疗支出和现行各体系的运行效率问题,仍给当前主要定位于住院医疗、只“保基本”的医疗保障产生了极大的“基金可持续”压力。虽然有脱贫攻坚和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维护社会稳定两大政治要求,但增量投入的“回报率”不高,加上疫情、经济滞缓、财政收入锐减和国际形势变化等等因素,2020年9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宣布:“医改已从增量改革为主转向更多的存量调整”,主要调整方向还是进一步地压缩药品价格水分,“腾笼换鸟”来实施医疗改革。

一些经济领域的改革不彻底和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到位,我国社会资源与财富占有,分配与税收等负担分担的不公平性还比较严重。也存在职工医保企业与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不合理问题,新农合与城乡居民保个人缴费过度平均化,未体现收入与责任的差别等问题。

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下滑、老龄人口加速上涨所致社会赡养比问题的越来越严重,尽早建设完善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既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也十分急迫。

2、医保可持续与医疗医药供应发展的关系与矛盾

如前所述,医保保障目标实现与可持续,必须依赖于医疗服务与医药产品供应的充足健康。但当医保筹资不足、增资困难,同时要解决保障水平不高和不公平矛盾又十分急迫时,医保管理的焦点也就自然集中到了支付。尊重价值规律和公平市场规则的支付会促进供应和供应品质的提升,反之则不仅不能引导和促进供应提质,还可能进一步伤及供应,影响医保保障和可持续。

现有基层医疗体系的薄弱,直接影响健康管理水平,影响发病率和小病变大病增加支出风险的管控能力。社会办医缺乏资源配备和有效监管,也使之成为医疗欺诈和骗保的高发地带。当前医保医疗的主要依赖也就只能是那一万多家公立医院。

公立医院医保定点的无可替代,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医保监管与激励手段作用也就自然会大打折扣,只能主要依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考核管控来遏制或减少损耗,减少主要来自于谋求额外收入“合理”化补偿需求的不合理、不必要诊疗支出,“零差率”和“药占比”考核的出发点就是要减少大处方、滥用药行为。

推行DRG和与总额预算挂钩的DIP改革,相信可较大程度地改变医生的诊疗和处方行为。但是,以“零差率”改革为鉴,通过行政性的医事费或医疗收费调整,通过加强行政考核评分,合法薪酬多有较明显的额度提升,但也都未能总体改变医生继续获取额外补偿的需求和动力,额外补偿只是转换了形式、途径与构成,医药费用还在不合理加速上涨。知识信息的不对称,垄断优势地位继续存在,总还能让医院或医生找到新的额外补偿。

反过来,若真的能管死,毫无空子可钻,在公立医院管理能力、运行效率不提升,补偿机制不健全,并且阳光补偿依然不能满足长期以来的低效率运行,不能超过或补齐医生现有的额内额外的收入水平,则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不可持续、现有医生队伍稳定性的不可维系,都将可能立即让医保难以为继。

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医疗技术服务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也有诸多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改革发展经验可以借鉴,打破医疗服务准入的行政限制和所有制形式限制,充分放开以广泛借助社会力量丰富资源发展;开放医师对自身医疗服务行为负责的“自由执业”,充分尊重医生治病救人的劳动服务价值,以规范的利益引导、增加透明性和清晰的法律红线相结合有效约束等,是已被充分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对医生队伍过度的行政管控,片面打压“逐利性”、鼓吹大公无私,显然既未有效遏制不正当的利益获取,更严重抑制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抑制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

医保本来可以通过恰当的医疗服务支付来先行引导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行为。但受限于基金支出压力,当前的改革思路依然是先降价压缩药品费用,再用省下来的钱调整严重背离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看似算计精明,殊不知,医药回扣对应着医疗资源倒金字塔,有着更为夸张的“倒金字塔”,“腾笼”之后再“换鸟”不仅存在操作的滞后,也存在由暗转明、先减后补再分配的不平衡。特别是医保部门迫于当前体制限制,还公然宣称要将打压药价省下来的百姓救命钱以“行政事业费”的形式“划拨”给公立医院时,这种“换鸟”的作用成效还不知将打去多少折扣?

2015年以前,我国药品价格一直实行源自计划经济的成本加成法政府定价。到21世纪前十年,发改委实施了27次药品降价意图挤干药价水分支持医价改革,只是未使用“腾笼换鸟”说法。虽然每次降价降幅也都“政绩”喜人,但既未能改变药品回扣问题,也未能促进产业积极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取消成本加成、呼唤市场按药品价值形成价格后,卫生系统主持的招标降价不断变换形式、办法,倒逼企业无法支付、医生无法收受回扣依然是主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到了医保局成立前后的谈判降价,医保局成立后的带量集采,虽然“进目录”或承诺兑现采购量,加上独家中标或是不降价、少降价就要被淘汰的刺激,出现了平均百分之五十、最高百分之九十几的“突破”性政绩,但是否最低价就“合理”?究竟怎样的利润率才是企业的“合理利润”?把企业利润降到最低到失去长期发展能力,药品回扣或别的暗箱操作的“补偿”就真的可以杜绝吗?

有人问:为何在并未对企业提出最低价要求,而是让企业自主报价“公平竞争”,仍然会出现不合理过低报价的恶性竞争情况?殊不知,当本来应该是市场主体的选择,变成行政部门的准入时,当企业合法的“理性”报价可能未落入行政官员的心理降价幅度区间就可能“熔断”出局,丢失用品质、疗效和服务公平参与主流市场竞争资格时,尤其是之前的大额投入将可能付诸东流,还可能失去市场生存权时,任何的“孤注一掷”都无可避免。特别是在谈判中,未经充分的公开听证,不给企业充分的举证解释说明或申辩的权力,连事后的申诉权都不能保证,达不到部分官员关起门来“合计”的“信封”里的降价幅度就得出局,企业虽无从或不敢公开质疑或反抗,“谈判”结果就一定“公正”、“合理”吗?

一旦产业失去了保证疗效质量的动力和能力,飙升的质量风险会迅速转换为医保风险。而产业失去了包括仿制创新在内的创新积极性,医药自主供应保障能力被削弱或丧失,有求于海外供应的“战略性购买”会更有保证或更可持续吗?虽然,药监部门可以有更多的“最严”,各相关部门也可以不断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失信”力度,但看得见的政府行政之手,在看不见的市场之手不能有效作用时,其局限是显而易见的。

古人的智慧告诉我们,应当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深化医保改革同样必须要面对这一点,如何解决医保降价减支与推动和促进医、药良性健康发展,看似不矛盾又实际矛盾重重的问题,已无可回避。

3、降价控费与控病控费和医保目标效用的关系与矛盾

数十年的医药改革,一直将通过降低药价来减少医保和百姓医疗支出为重点,却一直成效不大。而如何更好的发挥支出效用,提高保障效率,却在只保“医疗”,只保“基本”中被有意无意的忽略。

从国际国内各类报告所反映的中国人口健康状况数据来看,当前我国国民健康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许多指标难有改善,个别指标还有恶化,不仅反映出社会生活环境问题的严峻,也反映出健康管理体系的薄弱。这一切都在不断加大百姓健康风险的同时,加大百姓和医保支出的风险。

许多医疗健康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先进国家和地区,虽然也都有相应的财政负担、卫生部门负责的公卫系统、疾控系统或保健系统。但保障系统都高度重视疾病的预防控制、健康管理和大病后的防复发,并以此成为控费的主要手段。

预防为主,全民接种新冠疫苗形成群体免疫阻断疫情,让社会经济恢复正常的投入获益关系显而易见。2020年国家医保局在对人大政协代表委员有关新冠疫苗纳入医保报销提案建议的答复是:预防性疫苗不在医保目录范围,疾病预防控制属于公共卫生的范畴,由卫生健康体系的疾控部门负责。虽然2021年初,在党中央的直接干预下,国家医保局宣布了全民免费接种新冠疫苗,费用由医保和财政共同负担。但仍反映出当前医保制度的缺陷,语义有些含糊的“保基本”,可以理解为只保一般性疾病、小病等额度相对不高的支出,“门槛线”、“封顶线”既有减少相关道德风险的目的,更有对财政可能落入“福利陷阱”的担心。

但是对公民个人而言,重大恶性疾病更是关系到其生命权和家人未来生存权的基本性问题。对社会而言,减少人间悲剧、促进社会和谐无疑也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政治要求下,多年来的医保制度改革,增加了许多针对重大疾病的补充大病保险。医保局成立以来也通过谈判和目录管理制度的改革将许多癌症用药、慢性病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三年来的各个医保改革文件,也都强调要健全强化社会救助,要强化医保扶贫和重点防范脱贫后返贫。新启动单独筹资的长护险,也将目标放在控制减少老年人口因缺乏护理照顾产生的大病和慢性病恶化风险。但是要真正将保障关口前移,医保部门对医疗和医药供应量与供应质量的要求,推动同步改革的力度显然都还远远不够。

药品降完价了,也越俎代庖连购销合同都一并帮医院签了,但医生和药业的责任心、积极性没有调动,患者的合理与正确使用、甚至用药的对症性安全性都得不到保证,可能的不良反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管控,就算节省1/2以至2/3的单价支出,也仍有可能会产生更多的无效支出、耽误治疗,以及不对症用药、不良反应等所致药源性疾病产生更多支出的浪费。药品的“两重性”特性,不同体系生产的同名药品必然还存在的差异性,药品上市后诸多已知未知的安全性问题等,都对现代制药企业的临床药学服务、临床用药安全信息收集及上市后再研究,产品疗效品质的再提升,对有足够资质水平药师专业的临床用药指导服务等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但各级带量集采均既未对企业提出相应的服务要求,未考虑相关服务的成本,还有要求厂商绕过专业药品流通服务商(委托非专业药品物流)“直接配送”的,特别是行政性强制要求医院兑现和超额兑现承诺量,剥夺医生患者依据病情合理选择药品的权利,只让使用一家中标企业的产品,且还可能在不长的时间内因有更低报价而再度更换这唯一可用的品种,都给临床用药制造了许多风险。后两轮国采,更多的外企主动退出,且退出外企的年度业绩还都明显好于国内企业,也一定程度地反映了行政性替代的“合理性、有效性”问题。近两年崛起的处方药“院外市场”、零售业“DTP”销售等,其背后究竟有多少是被抑制对症用药需求转移的结果,又有多少是医院、医生获得额外补偿的形式渠道转换的结果?这一切对医疗和医保总体改革的预期目标会有多大的影响?对于高度致力于维护“超额兑现”集采政绩的有关部门,行政的后知后觉显而易见。

各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健保医保系统,都实施宽泛的医保用药目录管理,强调让医生有更多、更对症的用药选择。坚决不推行强制性仿制药替代,而更多地让医师、药师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科学的选择,并同时明确有相应的监测机制,督促药企、行业和相关机构各尽其责确保有效、安全替代,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提升。医保系统也高度重视医、药全体系各环节的生存发展状况的监测与调研,确保不因片面的武断伤及整体协调的效能和效率。

此外,重大疾病面对的往往是几千、数万单价的特效药,就算降价“进医保了”,基金压力和地方医保控费主导意识下的内控限用,许多患者依然负担不起超越自身经济能力太多的“自费部分”,对真正需要保障的中低收入人群的“灾难性支出”风险依然巨大,这显然不是单单靠降价所能解决。应始终清醒的认识到:控费只是手段之一,充分调动发挥包括医和药在内的多方力量的作用,合力让更多的民众获得更可靠、更有效的保障才应该是控费和整个医保政策、管理与运行工作的目的。

4、医保改革中不同管理职责的冲突与矛盾

医保主持带量集采,仰赖于卫生部门“兑现承诺量”的考核。集采大幅降价,也须仰仗药监和地方市场监督部门加大飞检力度,减少医保用药降价后降质的风险。都对不同部门、不同职责的协调配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一些过激的做法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

实施全民医保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以提高贫困无保障人口的基本用药可及性为主要目的。全民医保后,卫生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公立医疗制定类似每个医院都有的“药品处方集”那样,针对不同疾病的首选、推荐或优先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对科学合理用药行为进行管制,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在长期以来以“减少可选择药品数量达到减少药品费用支出”观念影响下,我国的基本或医保等等用药目录,都未接受“宽泛以充分可选择”的原则,小范围,又是以不同侧重的医疗专家的主观投票为选择确定依据的不同目录,存在差异也十分自然。但当卫生部门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基药配备有了60%-90%,严格的配备使用要求时,特别是公立医疗还是医保的全部主要依赖时,医保用药管理要求和基药配备使用管理要求产生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国家和地方分级分类药品与耗材带量集采在全面铺开,一些无底线追求降价幅度政绩产生的明显不够成本,质量保证更无从说起的超低中标价不断出现,对各级药监和市场监督部门监管风险压力在不断飙升。当风险因素过多集中,特别是恶性竞争的示范效应开始扩散时,哪怕是人盯人的监管也难免不出漏子,此时任何一个部门的明哲保身都将随时可能让多方面的努力付诸东流。监管科学和各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都告诉我们,维护和保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对维护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而公平交易更是保证公平竞争的重要前提。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研究表明,四轮国采,国家意图重点支持发展的“头部企业”中标率在逐渐下降,意图逐步淘汰的“尾部企业”中标数量在不断提升,也给推动构建完善自主供应保障的医药产业政策部门带来了许多困扰。

医保部门深入介入医院药品集采,强制医院兑现和超额兑现单一品种的集采“承诺采购量”,也显然与医保坚守合理对症用药本来职责产生冲突;品种用药量相对较低,基金能力也相对较差的欠发达地区,反而不能选用较低中标价产品,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问题等,都在不断地证明着行政过度介入看似面面俱到的主观意愿与客观实际结果的矛盾。

三、几点建议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健全筹资、高效支付,逐步建成公平稳健、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发挥医保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政策和管理协同,促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可见,前述这些矛盾都无可回避,应当要有正确的认识,在具体工作中妥善应对和处理。特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筹资与公平保障问题

新冠防治,体现了我国有别于西方民主国家的动员能力,一定程度地坚定了我们的制度自信。但如果看不起病、看不了病和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依然过多存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会蒙羞,“人民群众向往的美好生活”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改革“存量”优化支出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符合我党政治理念要求和社会期待的增量筹资。

建议研究全民所有的国企红利入医保问题;研究对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医保支出的重大环境污染、有害食品责任者追偿弥补医保基金损失;研究开放医保基金接受慈善捐款通道等办法,扩展更多的医保筹资来源。

建议在医疗保障法的研究制定工作中落实宪法,明确生命权、健康权等人的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原则。对当前的社会分配与社会负担情况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和测算,结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针对不同的资产和收入差别、税收负担差别的差别化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办法,明确社会和个人合理、有限度的应承担责任,明确政府通过优化财政和行政事业费支出,完善税收专项等承担医保兜底责任。通过充分的预测测算,研究合并建立待遇公平、统一的社会医疗或健康保障制度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具体的分阶段实施落实方案。可通过组织全民充分参与的讨论,形成全民共识,了解政府决心,认识制度建设完善所需的必要过程,认识各自理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包括保险、医疗和医药从业者的专业责任,为法律实施落地、制度建设完善与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充足的社会凝聚力。

建议在建设多层次保障制度体系的改革中,充分研究高端医疗和高端保险服务的需求情况,做出合理的并明确要求附带有基本医疗服务和普惠商业保险义务的制度体系设计,充分体现改革开放初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全民致富奔小康”的初衷。

2、关于支付改革促进理顺三医协调关系

虽然医疗和医药供应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医保支出效用和效率。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以“公益”名义过度压制价格的倾向。不应否认长期以来医疗和医药的很多问题多是源自于价值链被扭曲后产生的无序反弹。

建议参考先进国家做法,着手研究推进医事和药事服务费支付改革。将基于知识经验人的专业服务价值与物料成本价值区分,实现真正的“医药分离”。

医事服务费应充分体现医疗服务的价值,与医师责任风险与服务结果质量挂钩,让高水平、有能力和勇气承担更多疑难疾病治疗责任,疗效口碑高的医生,可获得更可观的收入,而无需牵挂来自药品、检查或耗材的收入。将老大难的医、药“狼狈为奸”的关系,转变为紧密协作应对各种临床用药问题,有效解决患者疾苦上来。

药事服务费应先明确药事服务的责任和职责要求。首先改变当前处方药无“调剂”问题,严格医生按实际用药量处方,药师严格按处方量调剂,杜绝整包装发药产生的剩余药品不当使用、过期使用等用药安全和额外费用支出风险。其次,应可促使处方药调剂机构,从“卖处方药”转向“卖专业服务”,改变当前偏重于鼓励滥用药的变通性零售药店和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将流于形式的“审方”转变为对特定患者,结合其用药史等具体情况,同时在使用不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审核,逐步推动药师在临床和患者家庭用药过程的监测指导与结果评价,不断完善药师的专业作用,促进全面的合理有效用药和医保药品支出的有效性提升。

医师在不同的医院或诊所平台,面对相同的疾病诊疗可获得同样符合其劳动价值和责任担当的医事服务费收入,应可促进当前多点执业制度的推行,缓解基层医疗资源难题。体现门诊诊疗、住院治疗不同责任、不同劳动价值差异的医事服务费,也可一定程度地减少大医院、区域医疗中心的门诊服务量,推动分级诊疗。

新冠疫情以来,互联网医疗出现爆发性增长,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前后出台多个政策,推动互联网+医保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医事药事服务费,也可及时纠正各种打着互联网医疗名义营销、推销、滥用处方药的问题。

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推动医师法修订,全面实施医师自由执业制度。只要有技术、有能力,医师就可在任何有医疗健康需求的土壤执业发展,获得体面生活与社会尊重,而无需依赖公立大医院才能有的垄断效应和行政颁授的职称。同时也让更多的学子积极学医并努力成为合格良医。

由市场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可真正实现基层与医院的合理有效分工,不仅可有效解决看病难问题,也可让医保有效实施“家庭责任医生”制度,有效地将保障关口前移。

关于药师合理用药看门人制度建设,建议可先行鼓励有较规范DTP药房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先行试点,聘用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背景的执业药师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处方药调剂与用药指导服务,真正对患者用药对症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对患者提供系统全面并持续于用药全过程的药事服务。

建议各部门合作推动发展社会第三方评价,借助第三方的客观性与能力可扩展性,运用大数据开展事前研究论证、事中监测分析和事后评价核算,对医保用药等的临床价值做出充分的评估,代替各种行政关起门来拍脑袋的做法,既保证公平公正,又可真正实现的医保价值购买。

剥离了所有不该有的利益附加,也就可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过度的干预,实现价格回归并充分反映实际价值,有效驱动和均衡供需,实现多方乃至全社会的平等协作、互利共赢。

3、关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与医保支付标准形成机制,建立医保与药品供应保障的和谐关系

多年来医保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几乎都是剑指医药,给社会过多的医药产业都是“奸商”骗取了太多的医保救命钱的印象。总览全球医药发展,特别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医药产业的发展历史来看,药品创新研发的高投入、高风险,必须要有“高收入”支撑,就算这样,总有重磅品种上市的全球生物制药领先企业排名也都明显不像其它产业那么稳定,每年还都有被拆解、被并购的情况发生。

曾经的低水平重复竞争的年代,确实有企业的营销服务费用主要被用于商业贿赂的情况。但随着药品监管与国际接轨,新药品法上市许可人制度更明确了企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包括不合理用药所产生风险的责任。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药物警戒体系,全面开展药品临床安全信息收集、临床用药指导、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标准质量提升等工作。有更多的企业通过搭建和并购建设创新研发体系,以不亚于国际先进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开展创新药研发。事实上,连续反复的50%或以上的降价,已经不仅仅在挤占企业的中长期研发投入,也在挤占着企业履行上市许可人职责的费用,削弱其通过再研究持续提升产品疗效质量的能力,严重的更已经危及现有供应产品的质量保证。

如何发现、鉴别并避免,国家和地方带量集采中的恶性竞争成为当务之急。

建议学习先进国家如日本的做法,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健康状况与供应安全监测的责任要求,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密切监测医保用药质量、疗效变化和安全性动态,企业开展临床学术等服务、上市后研究与产品质量提升动向,产业研发投入与投资发展动向等,及时分析发现集采等政策及政策执行中的某些做法,可能对产业行为和发展选择的干扰或影响,及因此可能产生的未来供应安全风险等,特别是恶性竞争带来的即时影响,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杜绝恶性不正当竞争。

有企业和组织呼吁执行国办发〔2018〕20号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要求。按照20号文件精神,厘清行政准入与市场选择的边界,应是保证公平交易,避免恶性竞争的重要政策原则。

要落实李克强总理在1月15日国常会上提出的“降价不降质,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的要求,同样也要切实把握能保证“不降质”的“合理利润”尺度。当前生物制药动辄销售收入30%以上的研发投入,用计划经济思维的成本加成评判显然并不适当。

英国NHS创新药谈判进医保有一个做法,是和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一是要企业保证未来NHS的支付能切实获得企业所提供材料载明的临床疗效价值,二是和企业约定一个数,当企业销量扩大,投资回报或是利润率达到这个数时,企业应主动降价。

无论是日本的密切监测调研,还是英国的对赌协议,其本质都是坚持不滥用行政权力,而是严格按市场规则公平交易。

建议进一步明确医保减少家庭灾难性支出,提升保障水平和公众健康水平的第一责任,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用有限的基金提升和维护保障效用上来。如此才能将各级医保及相关部门将注意力合理的分配到长期的可持续、高质量保证供应上来。

特别是代表着民族希望的中成药和代表着产业战略性发展未来的生物类似药的带量集采,更应在全面充分评估后稳妥审慎开展。建议应首先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科学评价机制,建设和完善评价体系后再适时开展。

建议在不断总结既往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药品招标采购的主体责任交还给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联合体,回归并坚守行政监管边界,监督并确保各项集采与采购各方行为的合法合规。可通过必要的定期或专项调查,求证、发现和纠正偏差,确保市场交易价格真实不含水分。

医保部门应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企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举证,依据市场价格数据和医保支付目标要求、支付能力确定或调整医保支付标准(或支付价格)。并做好事中监测和事后的评估复核,保证医保支付合理,医疗临床经济有效,产业有合理利润。确保医保、医疗和医药产业的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四十年,医药卫生领域的改革也探索了40年,既往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告诉我们,必须要尊重客观发展规律,并牢牢坚守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宗旨。三年来医保牵头的改革,更告诉我们互为依赖、相辅相成的医保、医疗、医药同步协调改革的重要性。可能我们的见解不会被所有人或所有方面认可,但对于既不做药、也不卖药的秦脉人而言,对祖国更强盛、人民更幸福、子孙后代的生活更稳定的期盼,是鞭策着我们一遍又一遍直言呼吁的唯一动力。不指望能有融冰化冻的结果,只期待能有一些触动,能触发更多更负责任、更具前瞻性、更高水平的行动,让人民群众向往的美好生活早日到来。

 

本文来源:新康界 作者:秦脉医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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