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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报确诊病例买药,药店将追刑责

北京2家药店未上报确诊病例买药信息,药店负责人被追刑责。 不上报确诊病例买药,药店要追刑责 10月25日,北京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昌平区副区长佟立志会上表示,北京两名病例自行购药药店的负责人——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

北京2家药店未上报确诊病例买药信息,药店负责人被追刑责。


不上报确诊病例买药,药店要追刑责


10月25日,北京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昌平区副区长佟立志会上表示,北京两名病例自行购药药店的负责人——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向两名确诊病例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在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吊销涉事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分别对杨某、王某娴两名药店负责人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


10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文《致临沂市零售药店的一封信》,要求全市零售药店吸取上述北京2家药店“防疫不力导致药店关门”的深刻教训,全面自查自纠,绝不放松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强调,全市零售药店要吸取上述案例教训,必须做好“早报告”、“实名登记”、“药店人员核酸检测”、“日常防疫”5项工作。市内药店若导致疫情扩散的,将被移交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公布了药店防控措施流程图,详情如下:



多地规定,药店防疫不力追刑责


不光是北京、临沂,随着全国出现多地本土疫情传播,为做好防疫工作,针对防疫不力的零售药店,已有不少地方要求重罚,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6日,山东莱阳市发布《致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药店经营者的一封信》,要求落实法律责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认真落实防疫规定的药店,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6日,山东济宁市发文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不认真落实防疫规定的药店,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5日,甘肃西和县发文《关于全县零售药店从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告诫书》,要求全县药店认真做好和强化“三个公示”、“三个登记”、“三个记录”、“三项消毒”、“四个指标”、“四个管理”等工作,对于不认真落实防疫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4日,甘肃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要求全市药店要严格落实相关防疫规定,对于不认真落实防疫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零售药店落实防疫措施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面临的惩罚将不仅仅是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更让药店经营者对“常态化防疫”不敢懈怠,该规定或将成为全国各地防疫制度的“标配”。


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四类药”


除了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外,近日还有一些地区下达通知,零售药店一律不得销售“四类药”。


10月26日,甘肃兰州市发布通知,从2021年10月26日18:30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一律暂停销售“四类”药品,品种主要包括解热镇痛药镇咳药、抗菌药、抗病毒药,具体范围以药品说明书或标签标识的“功能主治”“适应症”标明有“散寒、祛寒、止咳、清热、解毒、消炎、抗病毒”等字样的中成药、西药制剂和中西药复方制剂。


另外,零售药店应认真引导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前往就近的医院就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10月24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福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面对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全市零售药店要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并引导其至发热门诊就医。


王福义还介绍称,北京市药监局下发含小柴胡颗粒、秋梨润肺膏、炎可宁片等645种“四类”药品参考目录,要求全市药店根据实际经营品种情况, 建立“四类药品”店内销售清单,施行“一店一清单”,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每名店员熟悉目录、熟知清单、熟练登记和上报信息。


2021年10月24日,青海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四类”药品。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要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连锁门店、个体零售药店的防控用品(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品等)的价格、储量等情况,确保价格平稳、防控用品充足,保质保量。


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类药品”目录



(图片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局)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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