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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三甲主任医师“栽了”,竟因一项“黑科技”

受贿被抓前,四川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原主任医师冯某龙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平平常常的医疗行为会进入监管部门的“法眼”,最终栽倒在“三医监管”平台上。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点击上方头像关注“看医界”,每天都有料! 6月15日,四川




受贿被抓前,四川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原主任医师冯某龙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平平常常的医疗行为会进入监管部门的“法眼”,最终栽倒在“三医监管”平台上。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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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刊发了《廉洁四川》栏目播放的《铲除卫健领域“毒瘤”》的一档节目。节目中再现了2019年,四川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在“三医监管”平台上发现,四川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原主任医师冯某龙的数据存在异常:他用的某一类高质耗材占了医院整个使用量的百分之八十。他们迅即跟踪这条线索,经过初核就移交给了纪检监察部门。


经查,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冯某龙接受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代表请托,在手术中使用该公司销售的耗材,并按照耗材价格的30%比例或固定价格,多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回扣。


而据了解,虽然此后冯某龙换了一家三甲医院工作,但在四川省人民医院期间的违法行为还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最终,冯某龙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显然,冯某龙自己也没有想到,自己平平常常的医疗行为进入了监管部门的“法眼”,会栽倒在“三医监管”平台上。


那么四川省“三医监管”平台是个什么样的平台?为什么冯某龙受贿会被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医务人员受贿线索发现方面,除了三医监管,还有哪些渠道?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聊聊。


“三医监管”平台是啥?


2020年9月12日,在全国深化医改经验推广暨中国卫生发展高峰会上,四川省卫健委主任何延政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精准推进医疗监管——四川医疗“三监管”探索与实践》为题的发言,引起全国同行的共鸣。就在去年年底的全国“推进医改,服务百姓健康”十大新举措评选中,四川省的医疗监管措施名列其中。


据悉,2016年,四川省着手开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化监管(简称医疗“三监管”)。“过去,规范医疗行为、杜绝大处方的手段和办法不多,监管方式也大多是简单和粗放式的。”


医疗监管更多是医院内部的质量控制自主监管,上级行政部门对医院监管主要采取的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存在难以发现问题,以及监管不够精准、效率低下、范围不全等不足,监管难度较大。进入“互联网+医疗”时代,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基本覆盖,2016年,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医疗监管摆上了省卫健委的议事日程。


然而想法虽好,但具体做还有难度。首先面临的是各家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数字标准和接口并不一样,增加了数据采集、分析的难度。此外,一些边远县级医疗机构和部分基层卫生院的信息化还不完善,为此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推进建设。另外,还有一些医疗机构对医疗“三监管”并不理解。


2017年1月,医疗“三监管”平台首批接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等32家大型医疗机构试运行,其中包括两家民营医疗机构。12月,省级医疗“三监管”正式推出。


2018年12月,按照“标准统一、省市部署、分级监管”的原则,医疗“三监管”平台扩容升级,启动了市级监管平台并下沉。目前全省已有20个市(州)完成平台建设。省、市两级监管平台先后接入具有信息基础(HIS系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7130家,其中包括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绝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已基本实现省、市、县、乡全覆盖。


至于如何监管?“平台综合利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病案首页直报系统、医疗卫生统计系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电子化登记注册系统等平台数据,通过抓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指标,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综合分析,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实施精准监管。”


平台上设置了执业资质、医疗安全、服务质量、资源效率、费用管控、中医服务等6类36项监管指标,其中,对机构和人员执业资质、医师处方权限、住院费用、药品使用、耗材使用和检验检查等核心指标采取个案评价的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医疗“三监管”平台每天不断有来自医疗机构的数据。“一旦出现与设定指标不符合的数据,平台就会自动提取出来。”这些“离群”数据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可能出现了大处方、超标用药等36个监管项目里的问题,然后再由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并反馈给医疗机构。


“从几年来省级监管筛查的46万多条问题线索中看,大多数都是药品使用、耗材使用、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有一家老年病专科医院,平台收集的数据就出现了多个“离群”数据。


经过调查发现,医院因部分高龄老人感染难以控制,医师就经验性选用两种抗菌药物联用或直接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抗感染治疗,同时在病历书写方面也存在瑕疵,尤其外科医师,未详尽记录选药依据。


随后,医院在整改中加强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合理选择、规范用药的培训,使各科室使用抗菌药物前更注意查找病原学依据,病历书写中规范记录患者症状、体征、病原学结果等辅助检查,用药过程中更加注意症状、体征变化及病原学动态复查结果。


省卫健委还建立了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机构自查、核查认定、申述复核、责任追究的全流程、闭环式工作机制,按照“日采集、月查处”方式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处理。


3年多来,仅省级监管就累计采集分析数据64.66亿余条、筛查问题线索46.31万条,医疗机构自查整改不规范医疗行为4.28万余条,问题线索和查实问题分别下降99.58%和91.56%,药占比、抗菌药物使用率和百元收入耗材费分别下降4.69、6.29个百分点和2.32元。“大处方”“滥检查”“泛耗材”等行为明显减少,监管成效初步显现。


当然,医疗“三监管”平台的作用主要还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改进不足,改善医疗服务行为,像冯某龙医生这种涉嫌受贿犯罪的情况还是非常之少的,但通过“三监管”也确实可以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


医务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冯某龙作为医务人员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多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行贿受贿并不在国家工作人员间。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并决定,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这里“其他单位的人员”就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显然就包括医务人员。


而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非常重要。


一是受贿数额较大或巨大才算受贿罪。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作出了新规定,明确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而这一规定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是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如果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同时,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也不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三是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对于受贿罪的量刑,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除了三医监管平台,对于医务人员来说,目前监管趋严,方式方法也很多,一旦被“盯上”,在监管部门眼中就是在裸奔,因此,合法合规行医至关重要。(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本文来源:看医界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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