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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将对药价成本进行调查执法!

今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一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据国家医保局通知显示,该《目录》已经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各省市医保局可遵照目录进行行政执法。 在本《目录》中,规定了将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今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一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据国家医保局通知显示,该《目录》已经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各省市医保局可遵照目录进行行政执法。



在本《目录》中,规定了将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对药企提供的购销价格、数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摘录如下:


第8条、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9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1.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12条、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更多详情可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浏览或下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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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医药代表 作者:MR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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