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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联动”来了,将侵蚀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果

河北将探索用该省的药品采购量联动其他省集采的中选价,我们的观点是:价格、采购量、确保使用、支付回款是构成带量采购的核心要件且不可分割 带量采购与常规招采的区别之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此量非彼量、此价非彼价,不可机械沿用价格联动的经验 京津冀采购联盟已经提出过带量联动,但谨慎为上3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卫


河北将探索用该省的药品采购量联动其他省集采的中选价,我们的观点是:

  • 价格、采购量、确保使用、支付回款是构成带量采购的核心要件且不可分割
  • 带量采购与常规招采的区别之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此量非彼量”、“此价非彼价”,不可机械沿用“价格联动”的经验
  • 京津冀采购联盟已经提出过带量联动,但谨慎为上

3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卫健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这是在国办发[2021]2号文公布后的首个省级落地方案,其中对该省带量采购的发展方向指出:
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我省独立开展,或与京津,或与福建三明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优先遴选省内用药量大、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分类分批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我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

河北提出的带量联动究竟是什么?

对于上述这段话,前两句理解没问题,也就是2号文的基本精神:自己可独立进行集采,亦可与其他省份组建联盟采购;第二句是明确该省集采的触发机制。

但本文想探讨的后一句,“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我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 其中的关键是“带量联动”,也就是用河北的药品采购量联动其他省集采的中选价。

看到这里,心里一怔,只见过价格联动,但还没见过采购量联动价格的,这是什么操作?当然,《方案》是用“探索”一词,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细思起来,本鹤认为此举基本没有可操作性。如果真要执行,那将侵蚀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果,甚至背离此中的契约精神。

价格、采购量、确保使用、支付回款是构成带量采购的核心要件且不可分割

带量采购与常规招标采购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带量采购是基于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基础,其中隐藏着重要的逻辑:量与价的对应关系,以及包括确保使用、保障回款在内的配套保障措施。这些因素是组成带量采购的核心基石,是战略性购买方的一种承诺、一种契约,是不可分割的组成要件。

因此,价格、采购量等要素不可孤立看待,如果要将带量采购组成要件中的一项----价格或采购量抽离,来进行联动,本质上已经不是带量采购了。

各省组织的带量采购有不同的采购系统和运行机制,不同的采购量、不同的供应主体(企业既有原研企业、又有过评企业,还有未过评企业),不同的采购及中选规则,以及不同支付结算方式。

常规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方不承诺采购量、使用及回款(尽管64号文、7号文规定了60/30天的回款期限,几乎成为空谈),量与价没有对应关系,甚至连招采都是分离的,因此价格形成机制与带量采购的组成要件、逻辑完全不同。

带量采购与常规招采的区别之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不可机械沿用“价格联动”的经验

常规的招采如果进行价格联动似乎可以勉强接受,但带量采购则不同。

首先,用药需求不同,此量非彼量。中国是个大国,各省市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发病规律也不尽相同,各省医疗机构的用药情况虽然不至于千差万别,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便是同一种药品,在各地的用量和用药方向都不太一样。

就算同一个品种,有的省拿出存量的60%,有的省拿出70%或更多,不同比例的量存在的价格竞争状态也是不一样的。即便河北的采购量和外省的量相当(或者河北的量小于外省呢?),但此量非彼量,对应的价格也不是一套形成机制。

其次,各省市的带量采购规则不同,是不同的采购系统,此价非彼价。比如,在质量层次的区分规则上,如河北的两病用药集采,福建的集采等,参与的主体主要是未过评的企业,当然也欢迎原研、参比制剂厂家参与,但不区分质量层次。

而有的省份,比如江西、湖北等省,不仅区分质量层次,江西还进行双信封进行综合评估。再比如,对于支付方式,国家规定是不低于医保资金的30%进行预付,但各省都有差异,比如河北是不低于50%。因此,不同的省份采购规则不同,得出的价格此价非彼价,岂能简单进行联动?

京津冀采购联盟已经提出过带量联动,但谨慎为上。

不过,河北是京津冀采购联盟中的一员,药品耗材的采购规则也受到联盟的影响。

实际上,此前(2020年12月),《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中就提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依据采购主体用药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带量采购价格, 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等方式,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由此看来,京津冀的带量联动,是明确指出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购销双方互相选择。即市场选择权交给地方和企业,只有双向同意才能确定中选。这就需要企业要提前做好预案准备了。

当然,河北的文件还只是提出探索,不排除会有试点。近年来河北在招标采购制度的制定上还是比较上进的,一直在向“福建模式”靠拢,比如省内20多个县市加入三明联盟。

京津冀、河北的采购方案一出,或许其他省份也会效仿,但我们认为,带量联动应该不会成为主流,真的要实施起来的话,不仅会让很多药企坐立不安,还会侵蚀带量采购的内在逻辑。建议还是应该谨慎为上。


本文来源:医药代表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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