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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诊所、民营医院注意,全国检查行动来了!

国家六部门最新通知,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启这项检查行动,为期一年...4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将开展

国家六部门最新通知,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启这项检查行动,为期一年...


4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将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一、行动范围覆盖全国,包括基层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其中,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二、重点督查6项内容

1、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

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

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4、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

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5、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检查行动4月开启,为期一年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年4月—5月)。

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阶段(2021年5月—8月)。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

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

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阶段(2022年2月—3月)。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四、基层医疗机构务必做好12项工作

检查行动在即,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务必要做好这12项:

① 严格遵守参保人员门诊就诊实名制;

② 按规定及时上传就诊人员诊疗信息;

③ 不诱导患者进行不需要的医疗项目消费;

④ 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不超标准收费,不重复收费,不分解收费,不超量带药;

⑤ 确保诊断证明、处方、等及其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⑥ 认真执行医保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目录规定;

⑦ 遵守医保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⑧ 每季度要对药品进行盘存,建立基本药物进销存台账,并上报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

⑨ 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认真书写门诊病历、门诊日志,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处方、专用票据。

医疗文书、就诊结算记录规范、清晰真实准确,保存完整,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

⑩ 严格遵循基本医疗和技术准入范围,不得超许可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及国家基本用药制度,使用非目录内药品要执行告知制度,征求患者同意并经患者签字。

⑪ 处方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合理用药、科学配伍,诊断与处方相符。严禁开大处方、搭车开药或代他人开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2个品种。

⑫ 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因病施治,合理诊断,合理用药。严禁发生推诿、敷衍等服务不作为、超自身医疗条件及服务能力强行截留病人等服务乱作为。


本文来源:医药人那些事 作者:点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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