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整文件可点击页面左下「阅读原文」浏览)。 这是一个对药企非常重要的质量管理规范,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知道,新的《药品管理法》已于去年 12 月 1 日正式
昨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整文件可点击页面左下「阅读原文」浏览)。
这是一个对药企非常重要的质量管理规范,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知道,新的《药品管理法》已于去年 12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版《药管法》明确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另外,在 2018 年的时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了 ICH 管理委员会,开始逐步转化实施 ICH 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 6 个 E2 系列的药物警戒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对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要求,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标国际。
所以,此次国家药监局起草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物警戒责任明确落实,据大咪了解,在中华医学事务年会(CMAC)的推动下,这一两年来,国内外药企均在药物警戒方面有很大进展,此次《管理规范》颁布,对这些提前行动的药企是一大利好。
据国家药监局说明,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VP)与GMP、GSP等管理规范定位保持一致。该规范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
《征求意见稿》说明,持有人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质量保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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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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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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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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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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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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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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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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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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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看来,药物警戒将成为药企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司药物警戒团队要进一步壮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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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医药代表 作者:大咪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