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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备案采购,我们给出了三点建议

日前,广西医保局、广西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药品备案采购实施范围。同时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年度全部药品采购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的5%。药品备

日前,广西医保局、广西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药品备案采购实施范围。同时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年度全部药品采购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的5%。药品备案采购时效为一年,自医保部门同意备案次日算起。


7月9日,广西医保局、广西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药品备案采购实施范围包括两类:一是没有入围2015年广西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但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的药品。二是有企业品种入围2015年广西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但因药品短缺或价格、生产因素、不良反应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应,临床又确实需要的药品。同时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年度全部药品采购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的5%。药品备案采购时效为一年,自医保部门同意备案次日算起。


01 药品备案采购目前靠“挤”

一是在集中采购机制的挤压下,广西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备案采购,明确各公立医院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全部采购量的5%;二是虽然只有“5%”的、碎片化的、具体医院的院端市场,相关企业出于历史条件、现实压力均跃跃欲试,寄希望于在备案采购机制中护稳份额或另起炉灶。
在我们看来,备案采购机制虽然强调“先备案后网上采购”,也早有一套明确的备案申请、登记、采购、监督程序,但始终在一些操作环节上保持着碎片化特点,这将带来两个现实风险:
一是进入备案采购机制的药品与实施范围的设计初衷违背,即并非临床确实需要的药品。
二是进入备案采购机制药品的短缺、价格矛盾反而长期存在,与集中采购改革方向格格不入。
建议:缓解第一种风险,就需要向社会公开医院备案采购药品信息(包括数量、价格、库存等),使社会监督力量能便利地查询、反馈诉求。制衡第二种风险,就需要对这类药品做重点监控,关注企业困难、扫清改革障碍。
02 药品备案采购“功能拓展”
首先,建议建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的年度总结报告制度。
因为药品备案采购由各医院具体执行,就出现大车小车现象,用药量大的一些公立医院自然更受供应企业追捧,用药量偏小的、等级偏低的一些公立医院却更容易出现备案采购份额被几家供应企业包办的情形。假如这里面仍挤入较多的带金采购案例,无疑对全院药品用量和临床合理用药量有促涨风险。
建议:应需要各医院就年度内以备案采购机制采购、使用药品的情形做总结报告,形成规范化制度和横纵向对比指标,再依托医院信息化系统、智慧医保网络管理把每年、每家医院进行的备案采购“回头看”、“向前看”,在织密网的同时,能拎得清,为持续规范化管理做积累。
其次,既然医院对药品适用备案采购,对医用耗材是否适用?
尽管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总有不同特征,但都面临集中采购机制的巨大影响,也都存在开辟部分备案采购的可行必要性。尤其在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方面,医用耗材加入医院备案采购名正言顺,同时含有医用耗材的备案采购机制适宜发挥长效、充分的补充作用。第三,在备案申请程序上,尽量发挥申请者权利及义务。医保部门在拒绝备案申请时,应简化作用、细化依据。与此同时,使各医院为申请行为及履行成效承担主要、必要责任。目前,医保部门在批准申请业务上尚缺少明确规定或证明工具,应加强药物经济学的渗透。
03 备案采购与集中采购互动
要解决一些药品长期滞留在备案采购机制的问题,就必要考虑将两种机制串并联、互动连通。发展成熟的备案采购机制必然与集中采购机制保持大多数内涵的相同或相似,仅在临时程序、特别通道、专门效率方面体现一些小规模的优势罢了。
具体来说,无论备案采购还是集中采购,都应该尽量暴露真实价格。一方面能接受社会监督,适应需求竞争;一方面能接受行业监督,符合供给竞争。长期处在某地域内的备案采购机制活在不同地域间的备案采购机制中腾挪的药品,是非正常状态,应该主动或被动进入集中采购机制。
在我们看来,这些药品因为临床需求才进入备案采购机制,为保障临床需求被满足,就必须有集中采购机制帮助其在现实市场竞争比较中落实落稳、落地放量。那么,对于那些先进入过集中采购机制又因为种种复杂原因不能履行供应的药品,暂时进入备案采购又是权宜之策,到底该怎么样客观合理响应两种采购机制的要求呢?
建议:对这种情况,必须扩充纳入到专项重点监控范围。即要么积极参加集中采购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带量招标采购;谈判采购;限价挂网采购等)并严格履行有约定条件下的供应义务;要么明确退出集中采购机制,此后如申请进入备案采购机制,则接受专项重点监控采购及使用。在两种采购机制之间,可以逐步缩小转换程序的复杂性,使企业能够自主切换赛道。我们相信:备案采购机制在鼓励药品创新、医院科研方面能发挥独特作用,在改善小众患者用药、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方面也要有坚定使命和危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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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E药经理人 作者:码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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