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MAC药物警戒专委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中显示,国内160家头部药企,其中75%的企业建立了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但如果把调查对象放宽到全国4000家甚至更多的制药企业,可能只有10%的企业拥有独立的药物警戒团队,甚至有些企业还在思考药物警戒到底要不要做。
在CMAC药物警戒专委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中显示,国内160家头部药企,其中75%的企业建立了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但如果把调查对象放宽到全国4000家甚至更多的制药企业,可能只有10%的企业拥有独立的药物警戒团队,甚至有些企业还在思考药物警戒到底要不要做。而随着GVP的出台,一切都变成了迫在眉睫!
12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制度,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药物警戒是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ADR)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与活动,其内涵不仅包括ADR,还包括药品不良事件以及药物过量、药物相互作用、用药错误、超说明书使用、缺乏疗效、非预期治疗效果、质量投诉、涉嫌假药、顾客反馈等。正因为药物警戒贯穿药物自研发至上市的全生命周期,建立完善的药物警戒体系是保障药物警戒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因素之一,也是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的根本。 随着我国创新药研发速度与数量的不断增长,对药物警戒人员的需求和职责不断扩大,在“中国新”步入国际化的进程中,对MAH的药物警戒水平与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药品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药品的监测范畴已经从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扩展到贯穿药物研究、药物审批、药品上市的全过程监测。 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将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在此背景下,制定和实施药物警戒制度有利于持有人进一步完善药物警戒工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虽然在药物警戒领域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我国的药物警戒体系发展迅速。 2010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出,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评价、调查、处理不良反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按要求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011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曾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不良反应的报告、处置、评价和控制等要求。 2015年,国家药监部门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为生产企业细化了每一个检查条款。 2016年7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在药品临床试验期间,要收集、评价、报告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控制;上市许可后,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建立药物警戒管理系统,提交药物警戒计划;再注册环节,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和风险体系,递交年度报告。 2017年10月,《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事件制度,并首次提出了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 2018年,《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发布,明确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获知的所有不良反应、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政策的密集出台,反映出国家对药物警戒体系建立的信心和决心。 随着中国加入ICH,中国医药市场成为全球医药市场同步运作的一部分,中国药企已经进入了全球药品市场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康方生物医学资深副总裁倪翔博士表示,建立全球化的药物警戒体系是新药研发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CMAC药物警戒专委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国内160家头部药企,其中75%的企业建立了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其中一些头部企业的药物警戒工作已经达到国际水平。但调查结果也显示,如果把调查对象放宽到全国四千家甚至更多的制药企业的话,可能只有10%的企业拥有独立的药物警戒团队,甚至有些企业还在思考药物警戒到底要不要做。 GVP文件的出台,势必将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担。显然,全面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已经迫在眉睫,保障药物警戒体系高效运行,提升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药物警戒工作水平和能力是GVP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以落实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为目的的政策与举措不断出台,企业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面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大幅提升,但其当前工作仍以“被动监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为主,主动监测及风险管理较为薄弱,同时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贯穿药品全生命周期、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药物警戒体系。 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有效的运行,不仅可以有效的检测上市药品的安全性、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平衡的动态变化并采取有效措施,也能通过药物警戒工作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安全性监测和风险管理的能力,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虽然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生产企业对于如何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还心存疑虑。随着GVP的出台,将为中国的MAH积极主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提供指导。 根据2017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数据显示,中国80%以上的ADR报告来自医疗机构,而欧美等ICH成员国实施强制监管制度,药物警戒报告主体为MAH。由于国内MAH报告意识不足,导致大部分企业存在漏报、低报、瞒报等现象,仅占所有报告的1.8%。倪翔博士指出,由于国内药物警戒专业人才储备的缺口与经验上的不足,导致部分企业的药物警戒意识相对薄弱,对药物的不良反应评估有所不足。 与GMP等标准化制度不同,作为重大风险决策体系,药企应该根据自身规模、品种特性与风险程度,差异化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对不同规模与类型的药企而言,药物警戒工作存在着差异性。 一项针对江苏省内108家药企药物警戒工作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与中小型企业相比,大型企业(1000人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的药物警戒体系较为完善,拥有负责人专职比例高、拥有的医学及临床药学等专业人员更多、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比例较高的优势,相对健全的硬件、软件基础是其药物警戒工作得以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保障。 与大型药企相比,中型药企(300-1000人或营业收入2000万-4000万元)与小型企业(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少于2000万元)对于药物警戒的认知相对缺乏,设立独立专职机构比例较低,专职人员不论在数量上还是专业背景上,都存在劣势,难以保障药物警戒工作的有效开展。 针对这些现状,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药事管理教研室讲师柳鹏程指出,总体来说,大型药企的药物警戒体系相对较为完善,整体工作也可基本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然而,大型企业通常存在品种数量多、涉及适应证广、新药及高风险品种相对较多等特点,在发现风险信号时,如何更积极主动地实施风险管理计划、有效地管控品种风险应是其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他建议,大型企业围绕品种合理设计、有效实施药物警戒活动,使药品安全性监测、信号管理、风险管理计划、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沟通等活动环环相扣并取得实效,实现药品风险管理的闭环,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药物警戒体系,确保其能持续满足工作需要。 当前国内医药行业的中型企业普遍对于药物警戒工作的重视程度尚有欠缺,致使资源投入有限,制约企业相关工作进一步开展。柳鹏程认为,行业中型企业应继续提升主体责任意识,一方面提升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性与适用性,如优化组织结构、加强专业人员配备、提升制度可操作性、加强信息化建设等,使药物警戒体系足以支持日常工作并能满足未来需求;另一方面应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拓展报告收集途径、完善监测与报告流程、努力提升企业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的广度与深度,结合品种特点推进主动监测,为后续开展药品风险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此外,行业内的小型企业也要提高重视程度,重点改善药物警戒体系及具体工作的合规性。当前小型企业的药物警戒体系、药品安全性监测与法律法规要求尚有差距,作为药物警戒后半程工作的风险管理更是薄弱,这可能使其在药物警戒制度正式实施后受到较大冲击;同时小型企业中不乏以创新药或高风险品种为主打产品者,这些企业作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其药物警戒工作必须加快取得实效。因此,他建议小型企业同样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大资源投入,并在当前阶段重点关注药物警戒体系完善及具体工作的合规性建设,使药物警戒工作能跟上政策法规的要求和趋势,具有创新药或高风险品种的小型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计划药物警戒发展进度。 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改革,持续加速创新药的研发与上市。与传统仿制药安全性较高不同,创新药虽然经过数年临床实验,但其安全性与风险依然不能一一显现,因此在加速创新药上市的过程中,建立健全药物警示制度尤为重要。柳鹏程强调,在鼓励创新研发的大趋势下,创新药企更应重视安全性研究,主动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中安全性的持续监测,做到持续收集、汇总、分析,全面准确的识别出重要的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和缺失信息,及时反馈有效的安全信息,保证药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同时,建立更高水平的药物警戒体系,提升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药物警戒工作水平和能力,对本土创新药企走向国际化与寻求国际合作也有较大影响。倪翔博士坦言,同一药物警戒系统如何满足各国不同的规则与要求是当前本土药企全球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更大挑战。在“中国新”走向“全球新”的进程中,对MAH的药物警戒水平与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来源:E药经理人 作者:李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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