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五批国采品种,将从211报量品规中筛选
编辑:云中鹿、安诺影第五批国采报量工作启动,宁夏、四川、山西已相继发布通知。按照以往几批国采工作节奏,4月份开始报量,预计5月确定目录并发出正式采购公告,6月开标。相关集采规则也有了最新消息。近日,业界传出4月15日在郑州召开的国家集采相关会议内容,主要透露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报量目录非最终集采品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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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量目录非最终集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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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未覆盖所有品规,亦可参与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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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约:竞争充分直接续约,竞争不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再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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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留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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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省级或省级联盟开展本级集采
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集采中选品种的采购期1-3年不等,采购周期到期或有新的产品(新获批上市、新过评品种),需要有一个上市准入的渠道而不能光靠“续约”来一直维持下去。因此2号文给出了很强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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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充分的(过评达到5-6家的),会按照双向联动的方式进行续约,由医疗机构选择企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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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不充分的,有可能再采取竞争方式,进行价格下调
“医保留余结用”政策有变,不得直接与科室及个人挂钩
2019年11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要求,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开展带量、带预算采购。2020年9月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进行探索,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
各地要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2020年9月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进行探索。
2019年11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药品,各地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鼓励探索采取集团采购、与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
2020年2月6日,国家医保局发出《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明确组织联盟地区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试点。鼓励、规范各地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带量采购。
总而言之,集采常态化、制度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务之急,药企还是应从如何应对、如何规划布局上着手才是。
本文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云中鹿 安诺影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