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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岛素进国采,快了

来源 | 医药经济报 作者 | 万祺 胰岛素或将集中带量采购 01 为什么是胰岛素? 7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工作座谈会,就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这一消息引起行业的广泛关注。     今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来源 | 医药经济报

作者 | 万祺


胰岛素或将集中带量采购


01


为什么是胰岛素?


7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工作座谈会,就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这一消息引起行业的广泛关注。    


今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次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确认,生物类似药跟化药的仿制药质量评价方式有差别,但是它有严格的质量标准,下一步纳入集采毫无疑问。质量一定作为优先考量,规则一定更符合市场要求。    


胰岛素在糖尿病治疗用药中具有特殊地位,是口服降糖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患者的必用药品。目前,胰岛素市场份额仍主要由少数跨国药企垄断竞争,国产替代具备一些价格优势和技术成熟性。胰岛素在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保障中使用,借助国家集采降价可迅速实现惠民让利。


2020年武汉市胰岛素类药品带量议价中,按照胰岛素类型分成的七组分别是重组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中效人胰岛素、长效人胰岛素、短效类似物、预混类似物、长效和超长效类似物。大部分参与企业中选,最高降幅43%。    


根据武汉的采购规则,胰岛素根据阶梯降幅来给予市场份额。若降幅少于5%,将拿出对应产品2018年超过50%的份额,供同组内降幅大的企业分配;若降幅在5%~10%,则可直接获得其原市场份额的70%;若降幅大于10%,则可直接获得其原市场份额的90%;同组内每个产品剩余部分进入替代总量,替代总量按50%、30%、20%的份额分配,降幅靠前(绝对金额)的前3家可以获得。    


胰岛素即使不纳入集采,主流厂商也不愁卖。集采搅动了市场结构变化,为销售价格竞争带来活力。胰岛素在武汉带量议价的规则,其原理不同于大家熟知的国采规则,比较有利于原市场份额较高的厂商。议价介于集采降价与支付博弈之间,说明战略购买的工具丰富。    


02


企业有没有意愿?


那么,生物类似药有没有可能自愿申请集采?首先,从国谈准入的现实例子看。起初,进口抗癌药等有更多机会坐到国家医保局组织的谈判桌前,如今,国产PD-1等也如愿通过主动降价响应准入的价格要求,在医保药品市场获得一席之地。    


其次,在创新药和生物药时代,不断有更多市场竞争者出现,更晚参与国谈或集采青睐的企业,商业利益博弈不一定能复制早期案例,因为竞争激烈使市场份额的量变小了。    


最后,从集采时期的市场环境看。任何企业、产品都无法在同业竞争中取得绝对垄断和寡头垄断。在反垄断指南干预、监管下,在全面扫清“带金”销售压力下,必须借用新机制、新工具、新模式放量。    


生物类似药集采适宜做哪些特殊安排?成交主体方面,鉴于生物类似药在国内起步太晚,市场供需两端还不成熟。笔者建议,一方面,由医院自主申请参加集采,对医院资质能力、管理方面做一些要求,但要保证尽量形成一定规模的约定采购量;另一方面,可由企业、产品自主申请参加集采,也可由战略购买者主动提出集采需要。    


关于成交影响,笔者预计,生物类似药即便参加集采,仍有极大的定价自由空间,预期降价不会太多。因此,有必要结合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工具,坚持唯效益、效率的原则。那么,集采意义还表现在哪里?在于企业、产品可能借助集采工具多一个放量机会,多了社会展示平台。    


至于成交预判。一方面,集采区分生物药还是化药,对发改委、药监局可能有意义,对医保局没有意义,毕竟医保局只为医保基金负责。另一方面,生物类似药降价速度适宜较快,不仅为自身竞争地位背书,也是社会舆论、临床替代的预期。全社会盯紧了所有的战略购买者。    


03


集采划分三个阶段?


有研究团队提出,生物类似药“集采划分三个阶段”:


一是过渡阶段,直接挂网采购,按厂牌制定支付标准。这一阶段采用传统挂网采购的“先采购,后定支付标准”模式,生物类似物上市数量少时,暂按厂牌制定支付标准,保持市场平稳过渡,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二是竞争阶段,新型挂网采购,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当同种生物类似物上市数量达2个以上且上市一段时间后,新型挂网采用“先定支付标准,后采购”模式。由于生物类似物临床可替代性尚未完全明确,不宜过于强化临床替代激励效应。    


三是替代阶段,集中带量采购,按中标价制定支付标准。当生物类似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临床数据的充分验证,类似物可替代性明确,生产供应能力稳定时,可借鉴德国、澳大利亚的模式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笔者认为,集采划分三个阶段有一定合理性,但从《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稳妥落地、灵活安排的角度看,也不必严格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过渡阶段和竞争阶段可以合并实施。在过渡阶段,没有更多竞争者,就是独家集采。在竞争阶段,无论是战略购买者发起,还是某一企业自愿申请集采,通用名产品的企业难道不跟么?甚至适应症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企业不着急么?这么看,可以合并实施。    


第二,竞争阶段也无法先行制定支付标准。“先定支付标准,后采购”弱化了市场竞争机制,也弱化了药品带量采购机制。    


第三,集采是集采,支付标准是支付标准。尤其对于生物类似药,在任何阶段都有主动或被动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发生,即有标准。集采与支付标准之间的唯一联系是,利用集采的定价形势,使支付标准更低。两者分开,更科学、高效。    


综上所述,生物类似物并非不满足纳入国采的遴选条件,并非没有自愿申请被纳入集采的愿望。事实上,加快药品优先审评、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督导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对医药行业的影响,均体现为我国政府加速临床替代、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决心。随着生物类似物研发上市不断加速,未来三五年生物类似物临床替代需求将更为凸显。

本文来源:赛柏蓝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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