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向:带量采购要联动?河北已发文!
今日(3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明确将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在文件中,河北省首次提出了带量采购联动的概念,即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
今日(3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明确将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做到应采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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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方式:常态化开展,可本身独立开展,或与京津,或与福建三明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我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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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范围:优先遴选省内用药量大、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分类分批组织集中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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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方式:鼓励市级统筹区(或与其他统筹区组成联盟)有序开展集采。县(市、区)原则上不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市级统筹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开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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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范围:国家和省级集采以外品种,重点是医疗机构缺乏议价能力,且临床使用量大、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
为保证给企业及时回款,明确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对医疗机构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给予奖励进行明确,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按结余资金50%的比例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其中60%-70%用于医务人员的薪酬发放,30%-40%用于医疗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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