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于鲁明受贿一案。
经查,2001至2019年,被告人于鲁明任政协北京市大兴区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原北京市卫计委副主任、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等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办理、医院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人民币1050万余元。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鲁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以受贿罪判处于鲁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于鲁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于鲁明到案后,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现已追缴到位。法院已对于鲁明从轻处罚。
撰稿 | 杨曦霞
编辑 | 江芸 贾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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