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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医保局发文,药店重大利好来了

刚刚,国家医保局发文,老百姓和零售药店迎来重大利好。 国家医保局发文,药店迎来重大利好 为确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

刚刚,国家医保局发文,老百姓和零售药店迎来重大利好。


国家医保局发文,药店迎来重大利好


为确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日对外公布。


(图片: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拍摄于现场)


据悉,“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按照严格管理、保证供应、待遇适度、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思路,《意见》包含7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确保安全;完善支付政策,确保适宜的保障水平;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赛柏蓝—药店经理人从现场了解到,出台该《意见》的目的主要是为发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等特点,将其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


同时,《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这也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朝着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这对于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将药店纳入,破解“进院难”问题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


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讲,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的结果。


为破解“进院难”,拟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


上个月底,国家医保局召开了主题为“2020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准入的部分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参考名单(第一批)”发布会。


该发布会明确,为方便广大患者及时购买到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从2020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首批19种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药品,安排相关企业报送了已配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信息,并开通公众查询渠道,以方便有需要的参保人就医购药。


截至2021年4月15日,19种谈判药品在全国3324家定点医药机构有配备,其中包括1907家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如下:



定点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要求更高


此外,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意见》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


二是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利好政策频发,处方外流加速


去年年底,国家医保局在回复柯云峰等8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时就谈到,尊重并发挥零售药店优势、支持零售药店发展。


国家医保局指出,药品零售企业相较于医疗机构,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规划,要从四个方面引导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其一,继续完善法规制度,精简流程,鼓励、引导零售连锁经营;其二,促进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其三,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其四,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


从目前形势来看,国家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结算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展。


5月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指出,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重点加大异地就医需求量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扩围力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费用,探索用于家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个人缴费。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不仅简化了定点药店申办流程,还谈到“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进一步明确了处方外流的路径。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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