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以11元购入劣药1千克,20元卖出,获得9元利润,被处以罚款10万元。抛开其他经营成本,药店要想追回损失,至少要卖出11吨(11000千克)该合格药品。 销售20元劣药,药店被罚10万 7月1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药店销售劣药,被罚10万元。
一药店以11元购入劣药1千克,20元卖出,获得9元利润,被处以罚款10万元。抛开其他经营成本,药店要想追回损失,至少要卖出11吨(11000千克)该合格药品。
销售20元劣药,药店被罚10万
7月1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药店销售劣药,被罚10万元。

据悉,2021年1月7日,该药店销售的劣药为一中药材饮片公司生产的“桑叶”(包装规格1Kg/袋),被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部分样品有发霉现象,不符合规定”。
1月11日,相关部门对药店实行检查,内容包括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发票、出厂检验报告、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等文件。
1月20日,药店申请复验,复验结果为“部分样品霉变,粘成土状,不符合规定。”
3月26日,监管部门对药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药店于2020年9月7日进购一中药材饮片公司生产的“桑叶”1千克(包装规格:1千克/袋),购入价格11元/千克。产品验收合格后,药店一直将其存放于中药饮片阴凉库,未销售。9月28日,监管部门抽检时,发现药店已将其销售,违法所得20元。
另查明,上述药品在库存期间,药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储存、养护。
监管部门认定,基于相关事实,药店已涉嫌销售劣药。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依据相关法律条例,监管部门建议给予药店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销售假药,因不知情免除罚款
除了公布药店销售劣药,监管部门最近还发布了“销售假药”相关案例。
7月1日,黑龙江药监局发文显示,省内一医药企业购进、销售假药“石斛夜光丸”,被给予行政处罚。
据悉,2020年5月14日,该企业收到供货方的“石斛夜光丸”召回通知,企业当即把此信息传达给下游客户,但药品全部销售完毕,并未完成召回,企业销售该药品所得1203.5元。
经相关部门查证,上述“石斛夜光丸”为假药,企业涉嫌购进、销售假药行为。不过,企业购进渠道合法,按照规定进行销售药品,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也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为假药。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充分证据表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并未知道所销售药品为假药、劣药时,应当没收销售违法所得,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决定:
1.停止购进、销售假药“石斛夜光丸”。
2.没收违法所得1203.5元。
通过上面两起案例发现,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药店违法销售假药,罚款150万起步,违法销售劣药10万起步。如果药店销售劣药假药但不知情,并有充分证据支持时,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
药店打广告,3个方面要注意
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进入最严时代,有业内人士这样表示。除了新药品管理法,新药品广告法同样相当严格。
2019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对药店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严格规定。
以下3个方面,值得药店人注意: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三品一械广告,必须做到“八个不准”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相关企业必须做到8点:
1.不准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不准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3.不准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4.不准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不准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5.不准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准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准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6.不准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不准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8.不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