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店无处方卖药,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万起步。其他逾期不改的违法销售处方药行为,同罚。 违规销售“一退两抗”处方药,属情节严重行为 7月15日,安徽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某药房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
按新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店无处方卖药,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万起步。其他逾期不改的违法销售处方药行为,同罚。
违规销售“一退两抗”处方药,属情节严重行为
7月15日,安徽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某药房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复方氨酚烷胺片(感康)”,被处以警告和罚款。

据了解,当地市场监管人员于2021年6月2日检查该药店时发现,其“一退两抗”药品销售信息登记表中,一则关于复方氨酚烷胺片(感康)的销售记录并没有病人核酸检测记录和处方信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出具的外购处方)。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条例,监管部门认定该药房构成了未按法律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该药房新聘用店员对各项制度不太熟悉,导致销售退烧药品未严格按照蚌埠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公开要求。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明确规定,零售药店出售退烧药械时,不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必须凭借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出具的外购处方及核算检测证明,留存处方原件和核酸检测证明备查,严格按照处方的品种和数量销售并进行实名登记。
鉴于药房当事人疫情防控期间未按规定销售退烧药品,影响疫情防控大局,情节严重,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给予药店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违法销售安宫牛黄丸,药店被罚
无独有偶,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公布了一则相关处罚案例。
案例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某药店当事人在2021年3月27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牛黄解毒丸”一盒。
另外,药店当事人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将医疗器械“医用隔离垫”,“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好易康冷敷型冷敷凝胶”、“无菌防水创可贴”与其它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混放销售。
因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药房当事人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并按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再次违法销售处方药,罚款10万起步
值得警惕的是,药店如果违法销售处方药被查,在处方药经营方面务必小心谨慎,因为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要求,二次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当严厉。
今年4月,滨州市场监管微信公号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该市一家药店因再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曝光并处罚款10万元。
根据案例描述,2020年12月2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市内一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药店曾于2020年7月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当场行政处罚1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此外,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也明确,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以上规定,滨州市市场局对药店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多省发文,药店处方药销售是检查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年初多个省药监局发布工作要点就明确指出,要加强处方药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据不完全统计:
江苏:针对购销渠道、经营过程、储存条件的规范性,强化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加强药师在岗、处方药销售等环节监督检查。
山西: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处方药销售不合规和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
安徽: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围绕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三方物流企业等主体,重点针对“挂靠走票”、计算机系统数据不真实、非法渠道购进、违规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非法回收药品及包装、违法经营含兴奋剂药品等开展专项治理。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