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药店发生部分违法违规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药品零售业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上海市药监局、商务委、医保局、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药店发生部分违法违规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药品零售业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上海市药监局、商务委、医保局、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指出,要切实降低制度性成本,加快产业创新升级,强化行业、监管、人才、创新、智慧化等要素融合,打造全国领先的医药零售终端市场和具有特色的药品零售健康服务体系。
另外,《意见》给出13项主要任务,旨在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零售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简要信息如下:
1.引导药店科学布局。如倡导药品零售企业理性对待门店和单体药店(以下统称“药店”)间距限制的取消,合理开店、科学布局。
2.鼓励均衡配备医保定点药店。根据医疗服务圈的常住人口以及门店分布情况,分类逐步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一是填补空白,二是提高密度,三是鼓励竞争,四是合理布局。
3.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简化《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落实“一业一证”改革等。
4.助推药品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如加快药店医保终端升级改造,实现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或“随申码”,办理医保相关业务。
5.完善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探索建立本市药店商务诚信公共信息平台,健全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有效推动药店分类分级管理。
6.聚焦药学专业人员药学服务管理。如借助特殊管理药品智能化监管系统,将身份证核验和人脸识别比对技术用于药师等药学专业人员上岗考勤,防止发生执业药师“代考勤”“代上岗”等乱象。
7.探索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如允许门店在建立规范的远程审方制度与流程的基础上,通过注册在总部的执业药师开展远程审方,作为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8.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及安全流转,培育医药电商新兴业态。
9.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规范管理。如确保药品网络销售者及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0.提高药品零售行业疫情防控能力。对在药店(含“网上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的高风险用药人群,持续落实“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疫情防控要求,完善线上线下哨点监测体系。
11.强化监管举措严守质量底线。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飞行检查为常态化监管方式,运用分级分类管理,科学确定监管频次。
12.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对部分轻微违法违规药品经营行为的容错机制,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促进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13.加强药品行业协会建设。药品行业协会不断加强药品零售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药店3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在“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任务中,针对药店失信行为,《意见》指出,对于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且作出相关信用承诺的情况下,药店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在上述任务中,《意见》明确表示,药品零售企业发生以下3种违法违规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1.采购销售渠道合法、检验结果合格,不存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明确的主要缺陷和严重缺陷,且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下,发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3.销售假药、劣药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销售的是假药、劣药,且未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销售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药店部分违规行为免于罚款,已有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实施后,药店无意销售假劣药,只要充分证据支持,可免于高昂的行政罚款。其实在此之前,就已存在同样的处罚决定。
今年8月,黑龙江药监局曝光一起“药店销售劣质北柴胡”案例。该案例信息显示,涉案“北柴胡”中药饮片厂家为合法购药渠道,药店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店相关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商品销售单等信息,监管部门确认药店从厂家购入、销售劣质“北柴胡”为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责令该药店停止购入、销售劣药“北柴胡”,并没收违法所得。
反过来看,如若对药店处以罚款,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店销售劣药的,罚款最低10万;销售假药的,罚款150万起步。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其实,《意见》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与新行政处罚法有所联系。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不予行政处罚”要注意区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意味着要不要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裁量。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