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药监局发文,从经营范围、行政等级和工作内容方面对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按经营范围要求 为规范、完善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和监管标准,促进药品零售业高质量发展,湖北省药监局近日发布了《湖北省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实施办
多省药监局发文,从经营范围、行政等级和工作内容方面对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按经营范围要求
为规范、完善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和监管标准,促进药品零售业高质量发展,湖北省药监局近日发布了《湖北省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获取全文)。

首先,按经营范围不同对药学技术人员作出差异化配备要求是最常见的划分方式: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单体药店,应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下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单体药店,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经营范围中包含中药饮片的药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中药师资格或执业药师资格,但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为主管中药师药学技术人员;
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或药食同源类饮片的药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再需要专门配备中药执业药师及其他中药药学技术人员。
对于连锁企业所属门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则是按照其总部是否具备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能力来划定的:
若不具备相关药学服务能力,则与上述单体药店的规则相同;
若总部具备相关药学服务能力,连锁门店负责人可以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上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当不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而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按照中级及中级以上执行的,将直接判定相关连锁门店为严重缺陷项。
按行政等级要求
除了以经营范围为标准外,湖北省还按照药店所属行政区等级作出了不同要求:
在乡镇、农村等偏远地区药店的配备要求相对较低,具备初级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店,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为中级药学技术人员,若不具备初级药学服务能力,将被判定为严重缺陷项;
在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的药店和设置有中医门诊的药店都应按照偏远地区要求配备,或质量管理人员为中药师及中药师以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具备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
如果药店设置有医疗门诊或由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药学服务,也可按照偏远地区的要求配备,或质量管理人员为药师及药师以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按工作内容要求
同日,陕西省也发布了《陕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实施细则》,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基本要求与湖北省相似:
申请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至少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申请经营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的药店,应当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申请经营范围包含“中药饮片”的药店,应当配备1名执业药师(中药学)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满足执业药师基础配备要求的前提下,零售药店可使用其连锁总部或第三方机构的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作为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不同的是,陕西省依据店内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作出了差异化要求: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另外,陕西省还要求药店使用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药学或中药学)。
日前,广东省发布《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其要求与陕西省差异不大,已于本月开始执行。

开办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各省都存在差异,具体政策还需各位药店人依照所在地查询。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