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规定,药店部分违法违规情形,可免于行政处罚。 药店4项违规情形,免于行政处罚 10月4日,河南省药监局发布《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文件”),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根据文件信息,对于省内零售药店,共有4项违规情形
多地规定,药店部分违法违规情形,可免于行政处罚。
药店4项违规情形,免于行政处罚
10月4日,河南省药监局发布《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文件”),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根据文件信息,对于省内零售药店,共有4项违规情形可免于行政处罚。
文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可免掉:
1.无主观故意,未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若按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下列情况可免于行政处罚: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地规定,药店部分违规可免行政处罚
梳理发现,“药店部分违法违规情况,可免行政处罚”规定并非河南一地之音。
10月27日,海南发布《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提到,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另外,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不予信息公示。
9月29日,上海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明确规定,药店发生下列违法违规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1.采购销售渠道合法、检验结果合格,不存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明确的主要缺陷和严重缺陷,且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下,发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3.销售假药、劣药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销售的是假药、劣药,且未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销售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这也就是说,如果药店无意销售假劣药,只要有充分证据支持,就可免于巨额行政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不予行政处罚”有所区别,“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只是说明免掉处罚的可能性,处罚与否得由行政机关裁量。
另外,今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也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证明无意销售劣药,药店至少免掉10万罚款
日前,多地监管部门公布不少关于“药店部分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案例,其中“药店违法销售假劣药免于行政罚款”类型引人关注。
今年8月,黑龙江药监局曝光一起“药店销售劣质北柴胡”案例。在案例中,监管部门查证得知,生产北柴胡的中药饮片厂家为合法购药渠道,药店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店相关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商品销售单等信息,监管部门确认药店从厂家购入、销售劣质“北柴胡”为事实。可以看出,该药店销售劣质北柴胡实属无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责令该药店停止购入、销售劣药“北柴胡”,并没收违法所得,且免掉行政处罚。
换个方式讲,如果对该药店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店销售劣药的,罚款最低10万;销售假药的,罚款150万起步。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