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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医保局:严查药店骗保

医保局、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对骗保案件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昨天(12月8日),国家医保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医疗

医保局、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对骗保案件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昨天(12月8日),国家医保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文末附全文)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同时,各级医保部门、公安机关对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要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中涉及定点医药机构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住院、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2、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耗材,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违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盗刷医保凭证非法获利。


3、其他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当日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天


《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骗保案件的时间限制,诸多事项需在24小时内完成。


例如,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通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当公安机关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也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遇到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分别按流程延长至7日和30日。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都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医保行政部门对于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社会监督也将受重视


定点药店受到的监督不止来自医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社会监督也愈发被重视。


本月初,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


(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

(二)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三)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其中,“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都表示,社会监管的力量将被重视。


昨天(12月8日),国家医保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2018至2021年10月,医保局共对234万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约100万家被处理,约追回医疗保险基金506亿元。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介绍,加强医保资金监管、维护资金安全始终是医保局的首要任务,目前已初步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高压态势。


结合政策可以预计,接下来,定点药店将会接受来自医保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四重监督”。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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