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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新规范,月底执行

经营处方药和中药饮片都需配备执业药师,四年内完成差异化配备过渡...... 本月底执行配备新规 近日,浙江省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12月28日起施行。 与去年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

经营处方药和中药饮片都需配备执业药师,四年内完成差异化配备过渡......


本月底执行配备新规


近日,浙江省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12月28日起施行



与去年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相比(文末附完整对比表格),该《意见》在远程审方、差异化配备等方面作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关于执业药师常规配备,《意见》与国家药监局发布的通知一致——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或认定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业务人员,相关资格具体要求由各市自行设定。


不同的是,浙江在《意见》中强调,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并且在按要求规范配备执业药师的同时,药店还应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文末附完整对比表格)


四年内完成差异化配备过渡


按国家相关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外)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连锁门店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偏远山区、悬水岛屿等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可制定过渡期方案,设置过渡期,在不降低现有人员配备标准基础上,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过渡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必须规范配备执业药师,同时,各地要将设置过渡期的方案及时上报省局。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利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等时间节点,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远程审方不能代替药师在岗


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文件基础上,《意见》对远程审方作出了补充。


《意见》指出,连锁药店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可缓解门店执业药师因临时不在岗而无法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允许远程审方不等于有“挂证”的空子可以钻。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其所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的现有连锁门店,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针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药店,国家药监局指出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


另外,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文件对比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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