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发文,申请为“两病”(糖尿病、高血压)用药的保障药店,应保本微利,医保药品加价不得超10%。 不得超10%,药品加价严格限制 近日,江西九江市柴桑区发布通知,将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糖尿病和高血压(以下简称“两病”)用药,纳入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
一地发文,申请为“两病”(糖尿病、高血压)用药的保障药店,应保本微利,医保药品加价不得超10%。
不得超10%,药品加价严格限制
近日,江西九江市柴桑区发布通知,将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糖尿病和高血压(以下简称“两病”)用药,纳入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保障。

通知表示,凡纳入谈判药品双通道的保障药店,均可自愿申请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两病”用药的保障药店;保障药店应保存患者购药处方,以备核查。
通知强调,“两病”用药保障药店应遵循“保本微利”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病”患者在保障药店购买药品(医保目录内),其零售价加成不得超过进价的10%。
关于医保目录内药品进价、加成和零售价,药店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在费用结算方面,通知要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在保障药店购药,凡是医保目录内药品,统一按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在药店即时结算:
1药品零售价≥目录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
2药品零售价<目录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实际零售价结算。
另外,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与保障药店结算支付,参保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双通道药店,药品零加成
有读者可能会问,地方为什么会针对“两病”用药单独出台“药店规定”?
首先,国家明文要求各地应对“两病”用药给予保障。2019年10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健委、药监局4大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要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支付政策,进一步减轻“两病”患者负担。
其次,双通道药店落地,支付政策统一。今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卫健委发文明确表示,支持开展“双通道”药店,并将其纳入医保药品供应范围,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还有一点,药店双通道药品基本零加成,这样有利于降低患者用药成本。例如,江西医保局11月28日发布《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药店销售双通道药品,不得超过相关医保支付标准价格;11月2日,河北医保局发文,双通道药店销售谈判药品(221种)实行零加成。
推行医保药价平台,药店“内卷”被迫降价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双通道药品,现在许多药店销售“医保药品”、“集采药品”,在“药品加价”方面同样有着不小的限制。
11月16日,“深圳医保”公众号发文表示,深圳市已上线“医保药价通”平台,覆盖全市4491家医保定点药店。
据了解,顾客通过“医保药价通”,在手机上就能便捷查询药品实时价格、药店位置使得全市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公开化,透明化。
可以看出,医保药价公开也意味着,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定点药店为了稳住客流,其医保药价势必会向周围药价较低的同行看齐,为了拉动客流,定点药店也会主动降价。所以,“医保药价通”平台推出后,会进一步限制了定点药店加价能力。
10月18日,上海对全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实行“红黄线”价格监测,定点药店销售医保药品,价格必须在特定范围内(“红黄线”机制),并且受政府平台管控。此举一出,间接“弱化”了医保药店的药品定价权。
有业内人士表示,“红黄线”制度参照了医院终端价格体系,是为拓宽“双通道”打好基础。
药店销售集采药,加价不得超过15%
12月1日,河南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河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
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店销售集采药品,加价幅度最高不会超过中选价的15%,比如一盒药进价5元,最高只能卖到5.75元。
去年10月,湖南医保局发文,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在中选药品价格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集采药。
去年4月,云南全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门店积极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涉及32个零售药店在销售品种。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要求,零售药店享受了较低的采购价,其药品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15%。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