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药店销售不合规中药饮片,提供进货凭据,获从轻处罚。 保留好进货凭据,或可从轻处罚 日前,江苏淮安市场监管局公开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药店因货值298.5元的中药饮片,被罚款10000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涉事药店内待售的党参、白胡椒、八角、酸枣
多药店销售不合规中药饮片,提供进货凭据,获从轻处罚。
保留好进货凭据,或可从轻处罚
日前,江苏淮安市场监管局公开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药店因货值298.5元的中药饮片,被罚款10000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涉事药店内待售的党参、白胡椒、八角、酸枣仁、桂皮、花椒六种中药饮片被检查发现时已经出现霉变生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按上述规定,销售劣药的药店至少将面临10万元罚款,为何这家店只罚了1万?
在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随货同行单,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且涉案霉变、生虫的中药饮片没有对外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结合考虑中药容易霉变、生虫的特点,当地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酌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最终,该药店被没收涉案中药饮片,并处罚款1万元。
罚款是利润的172倍
近日,广西公布的一起对药店的处罚案例中,罚款总额不高,但却是获利金额的172倍。

据悉,当地执法人员对广西某药店销售的中药饮片进行抽检,期间发现该店销售的溪黄草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涉事药店电脑销售出库记录显示销售记录共1870g,实际上销售给顾客870g,本案货值金额50元,利润共4.35元。
按照上文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这家药店也可能面临“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处罚。
但当地监管部门认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事药店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药品,并且尚不知道所销售的该批次中药饮片为假药,到目前为止也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和造成他人危害的后果反馈,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最终,决定没收该药店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溪黄草150g和违法所得4.35元,并处以罚款750元。
处罚更严,但并非不讲情理
由于中药材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难等问题,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中药饮片的整治力度。
201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针对中药内容作出了多项修订,例如,把“变质的药品”列入假药范畴,同时对假药和劣药生产和销售加大了处罚力度。去年,就曾针对中药饮片开出过111万元的“天价罚单”。

但从文中两家受到从轻处罚药店的经历也能看到,尽管法规更加严格,但监管部门并非不讲情理。
对药店人而言,除了给中药饮片提供合适的储藏条件、定期自查,更要在进货时保留好相关证明,如遇到监管部门突击检查,也要配合工作,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