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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药店,间距至少500米

全国取消的间距限制,对这类门店依然有效。 500米或1000米间距限制 昨天(11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细则》”)。 《评估细则》指出,想要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遵守

全国取消的间距限制,对这类门店依然有效。


500米或1000米间距限制


昨天(11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细则》”)。



《评估细则》指出,想要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遵守三大原则:


(一)服务优


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环境整洁、购药秩序良好;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购药手续简便、快捷;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24小时服务及网上服务的零售药店优先。


(二)价格低。


药品价格不高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


(三)布局合理。


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

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申报定点。对于县域内或边远地区可依据布局情况适当放宽距离限制。


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宣布取消对开办零售药店的间距限制,但从河北省此次发布的《评估细则》来看,想申请医保定点药店仍然需要遵守间距限制这一硬性要求。


药价更严,人员门槛降低


据悉,去年4月颁布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稿》”)将在此次《评估细则》实施后废止。


《评估细则》把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定独立了出来,不再与医疗机构“共用”一份准则,与《试行稿》相比,《评估准则》存在细节上的变化。


例如,《试行稿》要求申报药店的“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而在国谈药品不允许加成等相关政策影响下,本次《评估准则》将该项要求调整为“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


除药价方面的要求更严之外,本次《评估准则》对药店营业时间和店内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出了适当调整。


《试行稿》要求申报药店“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而《评估准则》删除了这一要求,只提出“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24小时服务及网上服务的零售药店优先”。


同时,《试行稿》要求申报药店“至少有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而《评估准则》将其放宽为“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


定点药店申请条件


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


(三)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


(四)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七)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八)公开药店电话,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药店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五)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八)在签订医保协议之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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