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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带量联动!上海或可提价?4+7品种续约规则各地开花

编辑:云中鹿4+7国采第二轮续约开启,目前,北京、上海两地已发布规则!全国两大超级城市的续标思路截然不同。北京采用带量联动+双向选择的模式,而上海则是采用综合竞价评价模式。4月2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对国家集采部分到期药品(第一批续签和第二批)开展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10个品种纳入。其中提到,本次集采

编辑:云中鹿

4+7国采第二轮续约开启,目前,北京、上海两地已发布规则!全国两大超级城市的续标思路截然不同。北京采用带量联动+双向选择的模式,而上海则是采用综合竞价评价模式。

4月2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对国家集采部分到期药品(第一批续签和第二批)开展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10个品种纳入。

其中提到,本次集采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将协议任务量分解到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签订分包带量协议,实行带量采购。


说起带量联动,此前(2020年12月),《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中就已提出: 带量联动,双向选择。依据采购主体用药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带量采购价格, 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等方式,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而后(今年3月10日)河北发布集采常态化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河北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当时方案一出,便引起业内热议。 对此,我们也曾撰文分析过: 《“带量联动”,将侵蚀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果》 (可点击蓝色标题进入查阅)

当然,京津冀的带量联动还是与河北所指出的有所不同,它是明确指出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购销双方互相选择。即市场选择权交给地方和企业,只有双向同意才能确定中选。这就需要企业要提前做好预案准备。那么,北京作为京津冀联盟中的一员,采用这种方式,也是无可厚非的。

北京这个续标品种,几乎就是上海+河北头孢氨苄版目录

本次协议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要求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实施联合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属于本次集采药品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均可参加:
  • 原研药及比制剂

  •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 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 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带量联动、双向选择,联动国家和各省区集采中选价


本次集采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按照国家集采药品质量标准,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将协议任务量分解到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签订分包带量协议,实行带量采购。

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申报拟供应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

最高有效申报价的制定原则如下:
  • 有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的产品按该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 无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的产品依据同品种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平均水平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也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产品

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单位选择的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可适量采购其他中选产品或其他价格适宜产品作为补充,实行网上采购

采购周期内,对于签订协议的采购主体完成当期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及未签订采购协议的采购主体购用部分,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0〕39号)相关要求,在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发生履约问题或因供应不足对医疗机构用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将企业纳入失信记录

上海:9个“4+7”品种续标,或将利好大企业、本地企业

4月29日,上海药事所也发布《上海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H-DL2021-1)》,9个“4+7”国采品种纳入。本次的采购周期较长,其中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蒙脱石口服散剂的采购周期为2年,其余品种采购周期为 3 年。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上海市阳光平台统计的2020年度同通用名实际采购量确定。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

 

  • 实际中选企业为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本市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

  • 实际中选企业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本市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拟中选药品确定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报价”要求 的药品确定为入围药品。

入围药品“单位可比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综合竞价指标体系” 计算综合得分:
  •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入围药品中次低“单位可比价” 的 1.8倍的;

  •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国家集采中选平均价


综合得分最高的药品获得拟中选资格, 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
  • “综合竞价指标体系”中“药品维度”得分最高的;

  • 同品种“单位可比价”最低的。

  • 2020年本市销售量最大的;


从中选规则来看,一方面,限价是本组最高中标价,并没有取本组最低中标价,也就是说在上海的续标价允许高于原国采中选价。另一方面,从综合得分的评分标准来看,在国家级、省级有各种排名的、有创新药的、获得国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将获得加分项,这将非常有利于大型企业。

 

尽管北京和上海的续标规则各有千秋,但从规则的设置上来看,上海的规则或将成为其他省份效仿的重要参考。


本文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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